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49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妻、妾逼迫夫致死者,擬绞立决。

條例/tiaoli 50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妻、妾悍潑,逼迫其失致死者,擬絞立决。若釁起口角,事涉微細,並無逼迫情狀, 其夫輕生自盡者,照子孫違犯敎令致父母輕生自盡例,擬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51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調姦婦女未成,業經和息之後,如有因人恥笑,其夫與父母、親屬及本婦,復追 悔抱忿自盡,致死一命者,將調姦之犯,發烏魯木齊等處,充當苦差。

條例/tiaoli 52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調姦婦女未成,業經和息之後,如有人恥笑,其夫與父母、親屬及本婦,或追 悔抱忿自盡,致死二命者,將調姦之犯,發烏魯木齊等處,充當苦差;若致死一命者,杖一 百,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53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因事用强,毆打威逼人致死,果有致命重傷,及成殘廢、篤疾者,雖有自盡實跡,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,發近邊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54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因事用强,毆打威逼人致死,果有致命重傷,及成殘廢、傷疾者,雖有自盡實跡,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,發近邊充軍。其致命而非重傷,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,追給埋葬銀 兩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逼迫尊長致令自盡之案,除期親卑幼刃傷尊長、尊屬及折肢,若瞎 其一目,並功服卑幼驗傷尊長、尊屬至篤疾者,仍依律絞决外,若毆有致命重傷,未成殘廢 者,緦麻卑幼,照凡人加一等,發邊遠充軍;功服卑幼,發極邊充軍;期親卑幼,仍照逼迫本 律絞監候。其致命而非重傷,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者,期服卑幼,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;功 服,照前例减一等,發邊遠充軍緦麻,發近邊充軍。尊長犯卑幼,各按服制,照律科其 傷罪。

條例/tiaoli 55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婦女令媳賣姦不從,折磨毆逼致媳情急自盡者,擬絞監候。若姦婦抑媳同陷邪 淫,致媳情急自盡者,實發伊犁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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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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