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

條例/tiaoli 58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家長及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,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,杖一百,徒 三年;故殺者,擬絞監候。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小功、緦麻,遞加 一等;故殺,亦絞監候。毆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,以良賤相毆論。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 長期服以下親者,得依雇工人律科斷。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,亦 以雇工人論;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,以良賤相毆論。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,毆、故殺放 出奴婢,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,仍依奴婢本律定擬。歌、故殺放出奴 婢之子女,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,各依雇工人律科斷。其毆殺 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故殺,亦絞監候。若已經贖身放出, 如有殺傷干犯,各依良賤相毆本律論。該奴婢之子女,俱以凡論。係官員,照旗員之例 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59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,毆死贖身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,杖一百,徒三 年。故殺者,擬絞監候。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;小功、緦麻,遞加一等;故殺,亦絞監候。毆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,以良賤相毆論。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 期服以下親者,得依雇工人律科斷。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,亦以 雇工人論;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,以良賤相毆論。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,毆、故殺放出 奴婢,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,仍依奴婢本律定擬。毆、故殺放出奴婢 之子女,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,各依雇工人律科斷。其毆殺族 中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故殺,亦絞監候。若已經順身放 出,如有殺傷于犯,各依良賤相毆本律論。該奴婢之子女,俱以凡論。係官員,照旗員之例 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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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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