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ershiliu nian 乾隆二十六年

條例/tiaoli 20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民人於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,照八旗之例准作為家奴,永遠服役。倘伊主毆殺、故殺,俱照紅契一例擬斷。其乾隆元年以後,除婢女招配者,亦照旗人配有妻室不 淮贖身之例作為家奴外,其餘白契所買之人,俱以白契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21 tiaoli條例

一、契買婢女,務照價買家人例,旗人將文契呈明該管佐領,先用圖記自赴税課司驗 印;民人將文契報明本地方官,鈐蓋印信。至旗人契買民間婢女,在家具報五城、大宛兩 縣。在外具報該地方官,用印立案。倘有情願用白契價買者,仍從其便。但遇毆殺,問刑 衙門須驗紅契、白契,分别科斷。再,旗民所買婢女,已經配出紅契家奴者,俱照紅契辦理。 此二條俱係乾隆七年三月,臣部議准陞任侍郎張照、周學健條奏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22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白契所買奴婢,如有毆傷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,均照紅契奴婢一體治罪。家 長殺傷奴婢,仍分别紅、白契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23 tiaoli條例

一、除典當家人及隸身長隨俱照例定罪外,其雇倩工作之人,若立有文契、年限,及雖 無文契而議有年限,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,於家長有犯,均依雇工人定擬。其隨時 短雇受值無多者,仍同凡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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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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