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

條例/tiaoli 27 tiaoli條例

删除。 一、除典當家人及隸身長隨俱照定例治罪外,其雇倩工作之人,若立有文契、 年限及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,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,於家長有犯,均依雇工人定擬。其隨 時短雇受值無多者,仍同凡論。

條例/tiaoli 28 tiaoli條例

一、官民之家,除典當家人、隸身長隨及立有文契、年限之雇工,仍照例定擬外,其餘 雇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,或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者,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有犯,尋常干 犯,照良賤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。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,即依雇工人定擬。其犯姦、殺、 告等項重情,即一年以内,亦照雇工人治罪。若只是農民雇倩親屬耕作、店鋪小郎以及隨 時短雇,並非服役之人,應同凡論。

條例/tiaoli 29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凡官民之家,除典當家人、隸身長隨仍照定例治罪外,如係車夫、廚役、水火夫、轎 夫及一切打雜受雇服役人等,平日起居不敢與共,飲食不敢與同,並 不敢爾我相稱,素有主僕名分者,無論其有無文契、年限,均以雇工論。若農民佃户雇倩耕種工作之人,並店鋪小 郎之類,平日共坐同食,彼此平等相稱,不為使唤服役,素無主僕名分者,亦無論其有無文 契、年限,俱依凡人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30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旗人故殺白契所買並典當之人,俱照故殺雇工人律,擬絞監候。若毆打死者,仍 分别有罪、無罪,照毆死奴婢本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31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白契所買並典當家人,如恩養在三年以上,及一年以外配有妻室者,即同奴僕論。 倘甫經典買及典買未及三年,並未配有妻室者,仍以雇工人定擬。故殺者,擬絞監候。若 毆打死者,仍分别有罪、無罪,照毆死奴婢本律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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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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