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41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民人毆死贖身、放出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毆死族中奴婢, 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係官員,亦照旗員之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42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家長及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,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,杖一百,徒 三年;故殺者,擬絞監候。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;小功、緦麻,遞加 一等;故殺,亦絞監候。毆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,以良賤相毆論。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 長期服以下親者,俱依雇工人律科斷。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,亦 以雇工人論;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,以良賤相毆論。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,毆、故殺放 出奴婢,及放出奴婢于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,仍依奴婢本律定擬。毆、故殺放出奴 婢之子女,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,各依雇工人律科斷。其毆殺 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故殺,亦絞監候。若已經贖身放出, 如有殺傷干犯,各依良賤相毆本律論。該奴婢之子女,俱以凡論。係官員,照旗員之例 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43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漢人家生奴僕、印契所買奴僕,並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,及投靠養育年久,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,俱係家奴,世世子孫永遠服役。婚配俱由家主,仍造冊報官存案。 其婢女招配並投靠及所買奴婢,俱寫立文契,報明本地方官鈐蓋印信。如有事犯,驗明官 冊印契,照例治罪。其奴僕誹謗家長並雇工人闊家長,與官員、平人毆殺奴僕,並違犯敎令 過失殺,及毆殺雇工人等款,俱有律例,應照滿洲主僕論。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,照《名例》 改遣之例問發。至不遵約束、傲慢頑梗,酗酒生事者,照满洲家人喫酒行兇例,面上刺字, 流二千里,交與該地方官,令其永遠當苦差。有背主逃匿者,照滿洲家人逃走例,折責四十 板,面上刺字,交與本主,仍行存案。容畱窩藏者,照窝藏逃人例治罪。如典當雇工限内逃 匿者,責三十板,亦交與本主。若典當立有文券,議有年限,不遵約束、傲慢酗酒生事者,聽 伊主酌量懲治。若與家長抗拒、毆罵者,照律治罪。再,隸身門下為長隨者有犯,亦照典當 雇工人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4 tiaoli條例

一、民人於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,照八旗之例准作為家奴,永遠服役。倘伊 主毆殺、故殺,俱照紅契一例擬斷。其乾隆元年以後,除婢女招配者,亦照旗人配有妻室不 准贖身之例作為家奴外,其餘白契所買之人,俱以白契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45 tiaoli條例

一、凡官民之家,除典當家人、隸身長隨仍照定例治罪外,如係車夫、廚役、水火夫、轎 夫及一切打雜受雇服役人等,平日起居不敢與共,飲食不敢與同,並不敢爾我相稱,素有主 僕名分者,無論其有無文契、年限,俱以雇工論。若農民佃户雇倩耕種工作之人,並店鋪小 郎之類,平日共坐共食,彼此平等相稱,不為使唤服役,素無主僕名分者,亦無論其有無文 契、年限,俱依凡人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46 tiaoli條例

一、凡白契所買並典當家人,如恩養在三年以上,及一年以外配有妻室者,即同奴僕 論。倘甫經典買或買未及三年,並未配有妻室者,仍以雇工人定擬。故殺者,擬絞監候。 若毆打死者,仍分别有罪、無罪,照毆死奴婢本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7 tiaoli條例

一、白契所買奴婢,如有殺傷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,均照紅契奴婢一體治罪。家 長殺傷奴婢,仍分别紅、白契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48 tiaoli條例

修併。 一、凡民人家生奴僕、印契所買奴僕,並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,及投靠養育年久,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,俱係家奴,世世子孫永遠服役。婚配俱由家主,仍造冊報官存案。 其婢女招配並投靠及所買奴僕,寫立文契,報明本地方官鈐蓋印信。如有干犯家長,及 家長殺傷奴僕,驗明官冊印契,照奴僕本律治罪。至奴僕不遵約束、傲慢頑梗、酗酒滋事 者,照滿洲家人喫酒行兇例,面上刺字,流二千里,交與該地方官,令其永遠當苦差。有背 主逃匿者,照滿洲家人逃走例,折責四十板,面上刺字,交與本主,仍行存案。容畱窩藏者, 照窝藏逃人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9 tiaoli條例

一、白契所買奴婢,如有殺傷家長及殺傷家長緦麻以上親者,無論年限及已、未婚配 家室,均照奴婢殺傷家長一體治罪。其家長殺傷白契所買、恩養年久、配有室家者,以殺傷 奴婢論。若甫經契買,未配室家者,以殺傷雇工人論。至典當家人、隸身長隨,若恩養在三 年以上,或未及三年配有妻室者,如有殺傷,各依奴婢本律論。倘甫經典買或典買隸身未 及三年,並未配有妻室,及一切車夫、廚役、水火夫、轎夫、打雜受雇服役人等,平日起居不 敢與共,飲食不敢與同,並不敢爾我相稱,素有主僕名分,並無典字據者,如有殺傷,各依 雇工人本律論。若農民佃户雇倩耕種工作之人,並店鋪小郎之類,平日共坐共食,彼此平 等相稱,不為使唤服役,無主僕名分者,如有殺傷,各依凡人科斬。至典當雇工人等,議 有年限,如限内逃匿者,責三十板,仍交本主服役。

條例/tiaoli 50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家主將奴僕之妻妾行占奪,或圖姦不遂,因將奴僕毒毆,或將其妻致死,審明確 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,即將伊主不分官員、平人,發黑龍江當差。如伊主並無姦占情 弊,而奴僕誣陷其主者,仍照干名犯義律從重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1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家主將紅契所買奴婢及白契典買、恩養已久奴僕之妻,妄行占奪,或圖姦不遂, 因將奴僕毒毆致死,或將其妻致死,審明確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,即將伊主不分官員、 平人,發黑龍江當差。若所殺奴婢係白契所買、恩養未久者,應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。 伊主並無姦占情弊,而奴僕誣陷其主者,仍照干名犯義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2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八旗官員、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,除照例治罪外,其奴僕之父母、妻、 子情願仍在伊主家者,聽其存畱;不願者,悉行開放。係旗人,聽其在旗投主;係民人,放出 為民,不得追收身價。

條例/tiaoli 53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旗民官員,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,除照例治罪外,其奴僕之父母、妻、 子悉行開放。係旗人,聽其在旗投主:係民人,放出為民,不得追收身價。

條例/tiaoli 54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民人奴僕背主投營,挾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、子、財物,不分首、從,得財與未得 財,皆斬立決。若止背主投營,審無挾制勒索者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,交還原主。該營初 雖不知,後知而不舉發者,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5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奴僕背主投營,挟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、子、財物,不分首從,得財與未得財, 皆斬立決。若止背主投營,審無挾制勒索者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,交還原主。該營初雖不 知,後知而不舉發者,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6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契買婢女,伊父母、兄弟私自逃者,照和誘知情發遣例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 其女給主領回。若契買家奴及户下陳人將女私聘,與人未成婚者,給還本主;已成婚者,追 身價銀四十兩;無力者,量减一半給主。其嫁女之人,杖一百,徒三年,滿日給主管束。娶 主知情,與同坐。不知者,不坐。

條例/tiaoli 57 tiaoli條例

删除。 一、凡監生、生員人等,毆殺、故殺、刃殺奴婢者,俱黜革。故殺、刃殺者,杖一百,不准 折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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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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