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凡妻毆夫者,但毆即坐,杖一百。夫願離者,聽。須夫自告乃坐。至折傷以上,各驗其傷之 重輕,加凡鬥傷三等;至篤疾者,絞;决。死者,斬;决。故殺者,凌遲處死。兼魔魅、蠱毒在内。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,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。加者,加入於死。但不斬。於家長,則决;於妻, 則監候。若篤疾者、死者、故殺者,仍與妻毆夫罪同。其夫毆妻,非折傷,勿論。至折傷以上,减 凡人二等。須妻自告乃坐。先行審問,夫婦如願離異者,斷罪,離異。不願離異者,驗折傷應 坐之罪,收贖。仍聽完聚。至死者,絞。監候。故殺,亦絞。毆傷妾至折傷以上,减毆傷妻二 等。至死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妻毆傷妾,與夫毆妻罪同。亦須妄自告乃坐。過失殺者,各 論。蓋謂其一則分尊可原,一則情親當矜也。須得過失實情,不實,仍各坐本律。夫過失殺其妻、妾,及 正妻過失殺其苦者,各勿論。若妻、妾過失殺其夫,妾過失殺正妻,當用此律過失殺句,不可通承上二條 言。若毆妻之父母者,但毆即坐,杖六十,徒一年;折傷以上,各加凡鬥傷罪二等;至篤疾 者,絞;監候。死者,斬。監候。故殺者,亦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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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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