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ouou xia 鬥毆下 → tongxing qinshu xiang'ou 同姓親屬相毆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凡同姓親屬相毆,雖五服已盡,而尊卑名分猶存者,尊長犯卑幼,减凡鬥一等;卑幼犯尊 長,加一等;不加至死。至死者,無論尊長、卑幼,並以凡人論。門殺者,絞;故殺者,斬。 條例。 一、凡同族之中果有兇悍不法、偷竊姦究之人,許族人呈明地方官,照所犯本罪依律 科斷,詳記檔案。若經官懲治之後,尚須怙惡不悛,准族人公同鳴官。查明從前過犯實跡, 將該犯流三千里安置,不許潛回原籍生事為匪。倘族人不法,事起一時,合族公憤,不及鳴 官,處以家法,以致身死,隨即報官者,該地方官審明死者所犯劣跡確有實據,取其里保、甲長公結。若實有應死之罪,將為首者照罪人應死而擅殺律,杖一百。若罪不至死,但其素 行通族之所共恶,將為首者照應得之罪减一等,免其抵擬。倘宗族之人揑稱怙惡、託名 公憤,將族人毆斃者,該地方官審明致死實情,仍照本律科斷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