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ouou xia 鬥毆下 →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 毆大功以下尊長 → J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 | |
原例。 一、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、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,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、 邂逅至死者,照威力主使律,為從减等擬流。若尊長僅令毆打,而行选毆、多傷致死者, 將下手之犯擬監候。至聽從下手毆死親尊長、尊屬之案,仍擬斬立決,夾簽聲請。其 聽從下手毆死緦麻尊長、尊屬之案,依律減等機流。 修改。 一、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、 大功兄姊及尊屬致死者,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,下手之犯,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、邂逅致死者,照威力主使律,為從减等 擬流。若尊長僅令毆打,而行选毆、多傷致死者,將下手之犯擬斬監候。至聽從下手毆 死期親尊長、尊屬之案,仍擬斬立決,夾簽聲請。其聽從下手毆死戀麻尊長、尊屬之案,依 律减等擬流。 原例。 一、卑幼驗傷緦麻尊長,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,仍按死罪,奏請定奪。如蒙寬减,减為 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若在餘限外身死,按其所驗傷罪在徒、流以下者,於斬候本罪減一 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毆傷重至篤疾者,擬絞監候。毆小功以下尊長,如罪應斬决者, 雖死於餘限之外,仍照本律定擬。臨時酌量情節,夾簽聲明。 原例。 一、卑幼刃傷期親尊長、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,如釁起挾嫌有心刃傷者,依律問擬絞 决,毋庸聲請。若非有心干犯,或係金刃誤傷及情有可憫者,法司核題時遵照李倫魁案内, 欽奉諭旨,夾簽聲明,候旨定奪。 修併。 一、卑幼毆傷緦麻尊長、尊屬,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,仍擬死罪,奏請定奪。如蒙寬 减,减為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若在餘限外身死,按其所毆傷罪在徒、流以下者,於候本 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原毆重至篤疾者,擬絞監候。毆傷期功尊長、尊屬, 正、餘限内身死者,照舊辦理。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,如刃傷期親尊長、尊屬,並以手足、他 物毆至折肢、瞎目,及毆大功、小功尊長、尊屬至篤疾者,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絞决。訊非有 心干犯,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係折傷,並手足、他物毆傷,本罪止應徒、 流者,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,俱擬絞監候。秋審時統歸服制冊内,擬入情實。其卑幼刃 傷期親尊長、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,如釁起挾嫌、有心刃傷者,依律問擬絞決。若訊非有心 干犯,或係金刃誤傷及情有可憫者,俱擬絞監候,均毋庸夾簽聲明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