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

條例/tiaoli 29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,仍照本律定擬外,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、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、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、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、若己母條由奴婢家生女收 買為妾,及其父母係為賤族者,不在此例。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 犯,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,毆殺、謀、故殺均擬斬立決。謀殺已行、已傷及鬥毆傷者, 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。至親母、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,俱照外姻尊卑、长幼本 律治罪。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 之外孫及甥等,故加凌虐或至於死,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, 按情治罪,不必以服制為限。

條例/tiaoli 30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,仍照本律定擬外,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、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、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、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、若己母係由奴婢家生女收 買為妾,及其父母係馬践族者,不在此例。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、嫡母之父 母等七項有犯,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,毆殺、謀、故殺均擬斬立決。謀殺已行、已傷 及鬥毆傷,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。至親母、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,俱照外姻尊 卑、長幼本律治罪。嫁母之弟兄有犯,以凡論。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,故加 凌虐或至於死,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,按情治罪,不必以服制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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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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