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ouou xia 鬥毆下 →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 毆大功以下尊長 → Xianfeng er nian 咸豐二年 | |
原例。 一、卑幼毆傷緦麻尊長、尊屬,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,仍擬死罪,奏請定奪。如蒙宽 减,减為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若在餘限外身死,按其所毆傷罪在徒、流以下者,於斬候本 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原毆傷重至篤疾者,擬絞監候。毆傷期功尊長、尊屬, 正、餘限内身死者,照舊辦理。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,如刃傷期親尊長、尊屬,並以手足、他 物毆至折肢、瞎目,及毆大功、小功尊長、尊屬至篤疾者,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絞决。訊非有 心干犯,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係折傷,並手足、他物毆傷,本罪止應徒、 流者,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,俱擬絞監候,秋審時統歸服制冊内,擬入情實。其卑幼刃傷期親尊長、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,如審起挾嫌、有心刃傷者,依律問擬絞决。若訊非有心于 犯,或係金刃誤傷及情有可憫者,俱擬絞監候,均毋庸夾簽聲請。 修改。 一、卑幼毆傷緦麻尊長、尊屬,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,仍擬死罪,奏請定奪。如蒙寬 减,减為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若在餘限外身死,按其所毆傷罪在徒、流以下者,於斬候本 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原毆傷重至篤疾者,擬絞監候。毆傷功服尊長、尊屬, 正、餘限内身死者,照舊辦理。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,如毆大功、小功尊長、尊屬至篤疾者, 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絞决。訊非有心干犯,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係折 傷,並手足,他物毆傷,本罪止應徒、流者,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,俱擬絞監候,秋審時統 歸服制冊内,擬入情實辦理。 原例。 一、卑幼毆傷緦麻尊長、尊屬,餘限内果因本身死,仍擬死罪,奏請定奪。如蒙寬 减,减為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若在餘限外身死,按其所毆傷罪在徒、流以下者,於候本 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原毆傷重至篤疾者,擬絞監候。毆傷期功尊長、尊屬, 正、餘限内身死者,照舊辦理。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,如刃傷期親尊長、尊屬,並以手足、他 物毆至折肢、瞎目,及毆大功、小功尊長、尊屬至篤疾者,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絞决。訊非有 心干犯,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係折傷,並手足、他物毆傷,本罪止應徒、 流者,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,均擬絞監候,秋審時統歸服制冊内,擬入情實。其卑幼刃傷 期親尊長,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,如響起挾嫌、有心刃傷者,依律問擬絞决。若非有心干 犯,或係金刃誤傷及情有可憎者,俱擬絞監候,均毋庸夾簽聲請。 移改。 一、毆傷期親尊長、尊屬及外祖父母,正、餘限内身死者,照舊辦理。其在餘限外身死 之案,如係金刃致傷,並以手足、他物毆至折肢、瞎目者,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絞决。訊非有 心干犯,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,俱擬絞監候。如係打傷,並手足、他物毆傷,本罪止應徒、 流者,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,均擬絞監候,秋審時統歸服制冊内,擬入情實。其刃傷並折 肢、瞎目傷而未死之案,如釁起挾嫌、有心致傷者,依律問擬絞决。若訊非有心干犯,或係 誤傷及情有可憫者,俱擬絞監候,均毋庸夾簽聲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