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Tongzhi jiu nian 同治九年

條例/tiaoli 37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、 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,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,下手之犯,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、遲遞至死者,照威力主使律,為從减等 擬流。若尊長僅令毆打,輒行叠毆、多傷至死者,將下手之犯擬監候。至聽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、尊屬之案,仍擬立決,夾簽聲請。其聽從下手毆死緦麻尊長、尊屬之案,依律 减等擬流。

條例/tiaoli 38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、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,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,下手之犯,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、遲遞至死者,照威力主使律,為從减等 擬流。若尊長僅令毆打,輒行叠毆、多傷至死者,下手之犯擬斬監候。其聽從毆死緦麻尊 長、尊屬之案,依律減等擬流。

條例/tiaoli 39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致死期功尊長、尊屬,除與他人鬥毆誤傷致斃,或被尊長揪扭,刀械交加,身受多 傷無處躲避,實係徒手抵格,適傷致斃,或死者罪犯應死及淫惡蔑倫,並救親情切各項情 節,仍准夾簽外,其餘持械抵格,情同 互鬥,概從本律問擬斬決,不得以被毆抵格、奪刀自戳 等詞曲為開脫,夾簽聲請。

條例/tiaoli 40 tiaoli條例

一、致斃平人一命,復致斃期功尊屬、尊長之案,除另斃之命,律不應抵或例得隨本减 流,並誤殺、擅殺、戲殺,毆死妻及卑幼,暨秋審應入可矜等項,及例内指明被殺之尊属、尊 長罪犯應死、淫恶蔑倫,並救親情切、聽從尊長主使毆斃,仍按服制擬罪,准將可原情節夾 簽聲請外,其餘另犯謀、故、鬥殺,復致斃期功尊屬尊長,雖係誤殺情輕,亦不准夾簽聲請, 以重倫常。

條例/tiaoli 41 tiaoli條例

一、卑幼毆死本宗功服尊長、尊屬之案,於敘案後無庸添入詰非有心致死句,專用 實屬有心干犯勘語,以免牽混。其例内載明情輕如被毆抵格,無心適傷之類,仍於勘 語内聲明並非有心干犯,以便分别夾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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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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