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ouou xia 鬥毆下 →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 毆大功以下尊長 →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| |
原例。 一、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、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,除實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 手、邂逅至死者,仍照律减等科斷外,若尊長僅令毆打,而轉行迭毆、多傷致死者,將下手之 犯擬斬監候。 修改。 一、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、 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,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、 邂逅至死者,照威力主使律,為從减等擬流。若尊長僅令毆打,而輒行迭毆、多傷致死者, 將下手之犯擬斬監候。至聽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、尊屬之案,仍擬斬立決,夾簽聲請。其 聽從下手毆死緦麻尊長、尊屬之案,依律減等擬流。 原例。 一、凡毆死有服尊長情輕之案,該督、撫按律例定擬,止於案内敘明,不得兩請。法司 會同核覆,亦照本條擬罪。其兩請舊例,一概停止。若核其所犯情節實可矜憫者,夾簽聲 明,恭候欽定。 修改。 一、凡毆死本宗期功尊長輩干斬决之案,如係情輕,該督、撫按律例定擬,止於案内敘 明,不得兩請。法司會同核覆,亦照本條擬罪。其兩請舊例,一概停止。若核其所犯情節 實可矜憫者,夾簽聲明,恭候欽定。若毆死本宗緦麻及外姻小功、緦麻尊長者,照律擬斬監候, 毋庸夾簽聲明。惟救父情切及本夫殺姦,毆死緦麻尊長,或毆傷緦麻尊長,餘限外身死之案, 随本聲請量减,不在此例。 原例。 一、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,仍照本律定擬外,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、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、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、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、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 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犯,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,毆殺、謀殺、故殺均擬斬立 决。謀殺已行、已傷及鬥毆傷者,仍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。至各項甥舅等有犯,亦 俱照外姻尊卑、長幼本律治罪。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,故加凌虐或至於死,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,按情治罪,不必以服制為限。 修改。 一、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,仍照本律定擬外,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、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、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、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、若己母係由奴婢家生女收 買為妾,及其父母係屬賤族者,不在此例。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 犯,即照奴婢犯本宗小功尊屬律,毆殺、謀、故殺均擬斬立決。謀殺已行、已傷及鬥毆傷者, 仍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。至親母、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,俱照外姻尊卑、長幼本 律治罪。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,故加凌虐或至於死,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, 按情治罪,不必以服制為限。 原例。 一、卑幼毆本宗外姻緦麻以上尊長致成篤疾之案,除首犯依律擬絞外,其聽從帮毆之 犯,如僅止手足、他物輕傷,仍依為從减等律,問擬滿流。如有折傷及刃傷者,發極邊烟瘴 充軍。 修改。 一、卑幼共毆本宗外姻緦麻以上尊長、尊屬致成篤疾之案,除首犯依律分别絞决、絞 候外,其聽從帮毆之有服卑幼,如僅止手足、他物輕傷,不分服之親疎,仍依為從减等律,問 擬滿流。若有折傷及刃傷者,發極邊烟瘴充軍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