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ouou xia 鬥毆下 → ou qiqin zunzhang 毆期親尊長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凡卑幼毆期親尊長,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,雖未傷,依律問罪,發邊衛充軍。 原條例。 一、凡兄與伯叔謀奪弟、侄財產、官職等項,故行殺害者問罪,屬軍衛者,發邊衛充軍; 屬有司者,發邊外為民。仍斷給財產一半,與被殺家屬養贍。 原改條例。 一、凡兄與伯叔因争奪弟、侄財產、官職,並平素仇隙不睦,有意執持兇器故行殺害 者,擬絞監候。仍斷給財產一半,與被殺家屬養贍。如無前項情由,仍照律擬罪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弟殺胞兄,兄殺胞弟,父母年老無關恩准存畱者,着地方官查明死者親支承祧, 兇手生子,不得争繼。如本宗無應嗣之人,俟父母身後將死者遺產變賣,雜穀貯倉,備以賑 濟。若死者遺有妻女,將財產給與養贍,俟其妻死女嫁之後入官。若弟兄未分居者,亦 量少存養贍,餘盡入官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