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liushi nian 乾隆六十年

條例/tiaoli 20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,如卑幼實屬罪犯應死者,無論謀、故,為首之尊長俱 照擅殺應死罪人律,杖一百。聽從下手之犯,無論尊長、凡人,各杖九十。其罪不至死之卑 幼,如果訓誡不悛,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忿激致斃者,無論謀、故,為首之尊長,悉按服制於 毆殺卑幼各本律例上减一等;聽從下手之犯,無論尊長、凡人,各依為從餘人本罪上减一等 定擬。若有假託公忿、報復私讎及長累圖謀、挾嫌貪賄各項情急者,均不得濫引此例。

條例/tiaoli 21 tiaoli條例

一、有服尊長殺死卑幼之案,如卑幼並無觸犯情節,只因其父兄、伯叔平日不肯資助, 及相待刻簿、挾有夙嫌,將其年在十二歲以下無辜幼小子嗣、弟姪遷怒,故行殺害、圖泄私忿 者,悉照凡人謀、故殺本律振斬監候,不得復依服制科斷。其被殺之卑幼年在十三歲以 上者,知識已開,審有觸犯别情,並其餘謀、故殺卑幼之案,仍照舊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22 tiaoli條例

一、尊長争奪財產,故殺弟、侄之案,除被殺弟、侄年已長成,有與尊長争鬥之情者,仍 依争奪財產舊例定擬外,如弟、侄年在十二歲以下,幼小無知並無爭鬥之情,尊長因圖占財 產,輒行慘殺毒斃者,悉依凡人謀、故殺律擬斬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23 tiaoli條例

一、期親尊長與卑幼争姦互鬥,卑幼將尊長刃傷及折肢罪干立决者,除卑幼依律問擬 外,將争姦肇釁之尊長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如非争姦,仍各依律例本條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24 tiaoli條例

一、卑幼刃傷期親尊長之案,除釁起挾嫌、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絞决,毋庸聲請外,若 非有心干犯,或係金刃誤傷及情有可憫者,法司核題時,遵照李倫魁案内欽奉諭旨,夾簽聲 明,候旨定奪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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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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