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25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,如卑幼實屬罪犯應死者,無論謀、故,為首之尊長俱 照擅殺應死罪人律,杖一百。聽從下手之犯,無論尊長、凡人,各杖九十。其罪不至死之卑幼,如果訓誡不悛,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忿激致斃者,無論謀、故,為首之尊長,悉找服制於 毆殺卑幼各本律例上减一等;聽從下手之犯,無論尊長、凡人,各依為從餘人本罪上减一等 定擬。若有假託公忿、報復私讎及受累圖財、挾嫌貪賄各項情節者,均不得濫引此例。

條例/tiaoli 26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,如卑幼罪犯應死者,為首之尊長俱照擅殺 應死罪人律,杖一百。聽從下手之犯,無論尊長、凡人,各杖九十。其罪不至死之卑幼,果 係積慣匪徒怙惡不悛,人所共知確有證據,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忿激致斃者,無論謀、故, 為首之尊長,悉按服制於毆殺卑幼各本律上减一等。聽從下手之犯,無論尊長、凡人,各依 餘人律,杖一百。若卑幼並無為匪確證,尊長假託公岔、報復私讎,或一時一事尚非怙惡不 悛情節,慘忍致死,並本犯有至親服屬,並未起意致死,被疎遠親屬起意致死者,如有祖父 母、父母者,期親以下親屬以疎遠論。雖無祖父母、父母,倘有期親服屬者,功、緦以下以疎遠論。餘倣 此。均照謀、故、毆殺卑幼各本律定擬,不得濫引此例。

條例/tiaoli 27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被期親尊長或外祖父母毆至篤疾者,如由卑幼觸犯,照律勿論。若卑幼並無干 犯,而尊長非理毒毆致成篤疾者,除照律勿論外,斷給財產一半養贍。

條例/tiaoli 28 tiaoli條例

一、尊長毆卑幼,除依理訓責及因事互毆,邂逅致成篤疾者仍照律勿論外, 若有嫌隙,故殘卑幼至篤疾者,兄姊照毆死弟妹杖一百、流二千里例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;伯 叔、姑、外祖父母照毆死侄、外孫杖一百、徒三年律减一等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不准照律 勿論。

條例/tiaoli 29 tiaoli條例

修併。 一、内外有服尊長、尊屬毆卑幼之案,如由卑幼觸犯,依理訓責,及因事互毆,邂逅致 成篤疾者,期親尊長、尊屬及外祖父母,照律勿論。大功以下尊長、尊屬,照律减科,仍斷給 財產一半養贍。若卑幼並無干犯,尊長有嫌隙,非理毒毆,故殘卑幼至篤疾者,期親兄姊 及功服尊長、尊屬,俱杖一百、徒三年;期親伯叔、姑、外祖父母,杖九十,徒二年半;緦麻尊 長、尊屬,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不准照律科斷,仍均斷給財產一半養贍。

條例/tiaoli 30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兄及伯叔因争奪弟、侄財產、官職,及平素讐隙不睦、有意執持兇器故行殺害 者,擬絞監候。仍斷給財產一半,與被殺家屬養贍。如無前項情由,仍照律擬罪。

條例/tiaoli 31 tiaoli條例

一、尊長争奪財產,故殺弟、侄之案,除被殺弟、侄年已長成,有與尊長争鬥之情者,仍 依争奪財產舊例定擬外,如弟、侄年在十二歲以下,幼小無知,並無爭鬥之情,尊長因圖占 財產,轉行修殺毒斃者,悉依凡人謀、故殺律擬斬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32 tiaoli條例

修併。 一、期親尊長因争奪弟、侄財產、官職,及平素讎隙不睦、有意執持兇器故殺弟、侄者,如被殺弟、侄年在十一歲以上,將故殺之尊長擬絞監候,仍斷給財產一半,與被殺之家養 贍。若弟、侄年在十歲以下,幼小無知,尊長因圖占財產、官職,挾嫌慘殺毒斃者,悉依凡人 謀、故殺律擬斬監候。如無爭奪、挾讎情節,無論年歲,仍本律例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33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胞侄毆傷伯叔之案,審係父母被伯叔毆打垂斃,實係情切救護者,照律擬以杖 一百、流二千里。刑部夾簽聲明,量减一等,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34 tiaoli條例

一、卑幼刃傷期親尊長之案,除釁起挾嫌、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絞决,毋庸聲請外,若 非有心干犯,或係 金刃誤傷及情有可憫者,法司核題時,遵照李倫魁案内欽奉諭旨,夾簽聲 明,候旨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35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期親卑幼毆傷伯叔等尊屬,審係父母被伯叔父母、姑、外祖父母毆打,情切救護 者,照律擬以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刑部夾簽聲明,量减一等,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36 tiaoli條例

一、卑幼刃傷期親尊長、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,如釁起挾嫌、有心刃傷者,依律問擬絞 决,毋庸聲請。若非有心干犯,或係金刃誤傷及情有可憫者,法司核題時,遵照李倫魁案内 欽奉諭旨,夾發聲請,候旨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37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僧人有犯本家祖父母、父母及有服尊長,仍按服制定外,若致死本宗卑幼,無 論鬥、毆、謀、故,俱以凡論。女尼、道士、喇嘛有犯,一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38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僧尼干犯在家祖父母、父母,及殺傷本宗外姻有服尊長,各按服制定擬。若殺傷本宗外姻卑幼,無論鬥、毆、謀、故,俱以凡論。本宗外姻尊長、卑幼殺傷出家之親屬,仍 各依服制科斷。道士、女冠、喇嘛有犯,一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39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有服尊長殺死卑幼,如係圖謀卑幼財產,殺害卑幼之命,並强盗卑幼資財、放火 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,悉照平人一例辦理,不得復依服制寬减。其餘尋常親屬相盜及因圖 詐、圖赖他人財物,謀、故殺死卑幼之案,仍依服制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40 tiaoli條例

一、有服尊長殺死卑幼之案,如卑幼並無觸犯情節,只因其父兄、伯叔平日不肯資助, 及相待刻薄、挾有夙嫌,將其年在十二歲以下無辜幼小子嗣、弟姪遷怒,故行殺害、圖泄私 忿者,悉照凡人謀、故殺本律擬斬監候,不得復依服制科斷。其被殺之與幼年在十三歲以 上者,知識已開,審有觸犯别情,並其餘謀、故殺卑幼之案,仍照舊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41 tiaoli條例

移改。 一、功服以下尊長殺死卑幼,如係圖謀卑幼財產,殺害卑幼之命,並强盗卑幼資財、放 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,悉照平人謀、故殺律,問擬斬候,不得復依服制寬减。其餘尋常親 屬相盜及因圖詐、圖赖他人財物,謀、故殺死卑幼之案,仍依服制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42 tiaoli條例

一、功服以下尊長殺死卑幼,因其父兄、伯叔素無資助,及相待刻薄、挾有夙嫌,將其 十歲以下幼小子女、弟姪遷怒,故行殺害、圖泄私忿者,悉照凡人謀、故殺本律擬斬監候,不 得復以服制科斷。其挾嫌謀殺卑幼,年在十一歲以上,並其餘謀、故殺卑幼之案,仍照律擬 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43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期親弟妹毆死兄姊之案,如死者淫惡蔑倫,復毆詈父母,經父母喝令毆斃者,定案 時仍照律擬罪。法司核擬時,照王仲贵之案,隨本改擬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請旨定奪。其 毆斃罪犯應死兄姊,與王仲貴案内情節未符者,仍照敗死尊長情輕之例,照律擬罪,夾簽聲 明,不得濫引此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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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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