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ouou xia 鬥毆下 → fuzu bei ou 父祖被毆 → Qianlong liushi nian 乾隆六十年 | |
續纂。 一、祖父母、父母為人所殺, 兇犯當時脱逃,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,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,杖一百。其兇犯先經到官擬抵,或於遇减等發配後,輒敢潛逃回籍,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,仍照舊例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,問擬軍、流,遇赦 釋回者,國法已伸,不當為讎,如有子孫仍敢復仇殺害者,仍照謀、故殺本律定擬,入於緩 决,永遠監禁。 修改。 一、人命案内,如有祖父母、父母及夫被人毆打,實係事在危急,其子孫及妻救護情 切,因而毆死人者,於疎内聲明,分别减等,援例兩請,候旨定奪。其或祖父母、父母及夫與 人口角,主令子孫及妻將人殴打致死,或祖父母、父母及夫先與人尋算,其子孫及妻踵至, 助勢共毆斃命,俱仍照各本律科斷,不得援危急救護之例概擬减等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