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9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祖父母、父母為人所殺,本犯擬抵後或遇恩、遇赦免死,而子孫報讎,將本犯仍 復擅殺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10 tiaoli條例

一、祖父母、父母為人所殺,兇犯當時脱逃,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,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,杖一百。其兇犯先經到官擬抵,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,輒敢潛逃回籍,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,仍照舊例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,問擬軍、流,遇赦 釋回者,國法已伸,不當為礙。如有子孫仍敢復讎殺害者,仍照謀、故殺律定擬,入於緩决, 永遠監禁。

條例/tiaoli 11 tiaoli條例

修併。 一、祖父母、父母為人所殺,兇犯當時脱逃,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,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,杖一百。其兇犯雖經到官擬抵,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,輒敢潛逃回籍,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,問擬軍、流,遇赦釋回者,國 法已伸,不當為讎。如有子孫仍敢復讎殺害者,仍照謀、故殺本律定擬,入於緩决,永遠 監禁。

條例/tiaoli 12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祖父母、父母被本宗緦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緦麻尊長毆打,實係事在危急,卑幼情 切救護,因而毆死尊長者,於案内聲明,减為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照例兩請,候旨定奪。 若並非事在危急,仍照律擬罪,秋審時核其情節,入於緩決,不得濫引此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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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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