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ouou xia 鬥毆下 → fuzu bei ou 父祖被毆 → Xianfeng er nian 咸豐二年 | |
原例。 一、祖父母、父母為人所殺,兇犯當時脫逃,未經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,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。其兇犯雖經到官擬抵,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,輒敢潛逃回籍,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,問擬軍、流,遇赦釋回者,國 法已伸,不當為讎。如有子孫仍敢復讎殺害者,仍照謀、故殺本律定擬,入於緩决,永遠 監禁。 修改。 一、祖父母、父母為人所殺,兇犯當時脱逃,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,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,杖一百。其兇犯雖經到官擬抵,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,輒敢潛逃回籍,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,問擬軍、流,遇赦釋回者,國 法已伸,不當為讎。如有子孫仍敢復讎殺害者,仍照謀、故殺本律定擬,入於緩决,永遠監 禁。至釋回之犯復向死者子孫尋釁争鬧,或用言談諧、有心欺凌確有實據者,即屬怙惡不 悛,死者子孫忿激難堪,因而起意復讎致斃者,仍於謀、故殺本律上减一等,擬以杖一百、流 三千里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