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susong 訴訟 → tou niming wenshu gaoren zui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現行例。 一、康熙十四年十月内,奉上諭:投、貼匿名揭帖,前經嚴禁甚明。近見兇惡之徒投、 貼匿名揭帖者,愈加猖熾。如果有裨國家之事,不方明白具奏,况且設有通政使司 衙門,令 其上達。此等兇惡之徒並不知國家事務,捏造悖謬言詞,妄行投、貼,大干法紀,理應從重 治罪,以懲兇惡之輩。嗣後,如有投、貼匿名揭帖事犯者,將投、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,俱着 即行處死。若旁人出首者,授以官職;奴僕出首者,令開戶,俾得其所。着即通行,曉諭在 京官員,並八旗包衣、佐領、辛者庫、軍、民人等知悉。 現行例。 一、匿名揭帖不係兩造對理、布散首告部院衙門者,俱不准行。出首送揭之人,緝挐 移送刑部照例治罪;不行挐送者,降四級調用。若接受具題審理者,將接受具題審理官革 職。若不肖之唆使惡棍粘貼揭帖,或令布散首告不係兩造對理揭帖,亦照粘揭帖、布散 首告不係兩造對理之人之例治罪。其布散粘貼匿名揭帖之人,地方該管官不行嚴加察挐, 從旁發覺,將司坊官、專汛、把總等俱各罰俸一年;監察御史、兼轄營官罰俸半年;步軍校等 各罰俸一年;步軍副尉罰俸半年;步軍統領、步軍總尉各罰俸三個月。該看守地方步軍, 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;營兵及司坊衙役,枷號三個月,責四十板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布散匿名揭帖,及投遞部院衙門者,俱不准行。仍將投遞之人,挐送刑部,照例 治罪;不行挐送者,交該部議處;接受揭帖具題及審理者,革職。若不肖官員,唆使恶棍粘 貼揭帖,或令布散投遞者,與犯人罪同。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挐,别有發覺者,將司坊官、專汛、 把總、步軍校及巡城御史、兼轄營官、步軍副尉、總尉、統領俱交該部, 分别議處;步軍營 兵及司坊衙役,並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