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susong 訴訟 → gan ming fan yi 干名犯義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現行例。 一、凡家僕告主,除謀反、大逆、謀叛、隱匿姦細許其首告外,其餘一切事情,家僕首告 者,除所告之事不准行,仍杖一百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、分户、開戶之人,年久值伊原主之子孫庸懦,或至絕嗣,伊 等自稱原為養子,或謊稱近族兄,反行欺壓,希圖占產争告者,審明,係官,革職,枷號一個 月,鞭八十;平人,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;將養子、分户、開戶之檔銷毀,仍給與原主子孫 為奴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下五旗諸王、貝勒、貝子公等所屬包衣、佐領下人等,係累世與伊老主効力年久之 人,有伊小主無故尋釁拘羈,或發遣捏造死罪送部者,許被害人妻子赴宗人府或都察院具 呈。該衙門奏聞審明,如果冤抑,將被害人咨送內務府,入上三旗包衣辛者庫,將誣陷之主 酌量事之輕重治罪。如所告盡,照誣告家長,加倍治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