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子孫告祖父母、父母,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,雖得實,亦杖一百,徒三年。祖父母等同。自首者, 免罪。但誣告者,不必全誣,但一事誣,即絞。若告期親尊長、外祖父母,及 妾告妻者,雖得實,杖一百。大功,得實,亦杖九十。小功,得實,亦杖八十。緦麻,得實, 亦杖七十。其被告期親、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,若妻之父母,及夫之正妻,並同 自首免罪。小 功、緦麻尊長,得减本罪三等。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者,各加所誣罪三等。謂止依凡人誣告 罪加三等,便不失於輕矣。加罪不入於絞。若徒、流已、未决,償费、贖產、斷付、加役並依誣告本律。 若被告無服尊長,减一等,依《名例律》。其告尊長謀反、大逆、謀叛、窩藏姦細,及嫡母、繼母、慈 母、所生母殺其父,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,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,或毆傷其身, 據實應自理訴者,並聽卑幼陳告,不在干名犯義之限。其被告之事,各依本律科斷,不在于名犯義 之限,並同自首免罪之律。被告卑幼同此。又犯姦及越關,損傷於人、於物不可賠償者,亦同。若告 卑幼得實,期親、 大功及女壻, 亦同自首免罪。小功、緦麻,亦得减本罪三等。誣告者,期親 减所誣罪三等,大功减二等,小功、緦麻减一等。若夫誣告妻,及妻誣告妾,亦减所誣罪三 等。被告子孫、妻妾、外孫及無服之親,依《名例律》。若卑幼死未决,仍依律減等,不作誣輕為重。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,與子孫、卑幼罪同。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 者,各减奴婢罪一等。誣告者,不减。又奴婢、雇工人被告得實,不得免罪,以《名例》不得為容隱故 也。其祖父母、父母、外祖父母誣告子孫、外孫、子孫之婦、妾,及己之妾,若奴婢及雇工 人者,各勿論。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壻者,在緦麻親中矣。若女壻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,許相 告言,各依常人論。義絕之狀,諸如身在遠方,妻父母將妻改嫁,或趕逐出外,重别招壻,及容止外人通 姦;又如女壻毆妻至折傷,抑妻通姦,有妻詐稱無妻,欺妄更娶妻,以妻為妾,受財將妻、妾典雇,妄作姊妹 嫁人之類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删除。 一、凡家僕告主,除謀反、大逆、謀叛、隱匿姦細許其首告外,其餘一切事情,家僕首告 者,除所告之事不准行,仍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、分户、開戶之人,年久值伊原主之子孫庸懦,或至絕嗣,伊 等自稱原為養子,或謊稱近族兄,反行欺壓,希圖占產争告者,審明,係官,革職,枷號一個 月,鞭八十;平人,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;將養子、分户、開戶之檔銷毀,仍與原主子孫 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删除。 一、下五旗府佐領下人等,係累世効力之人,有伊小主無故尋審拘羈,或發遣捏造死罪 送部者,許被害人妻子赴宗人府或都察院具呈。該衙門奏聞審明,如果冤抑,將被害人 咨送內務府,入上三旗内府辛者庫,將誣陷之主酌量事之輕重治罪。如所告盡誣,照誣告 家長,加倍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凡奴僕首告家主者,雖所告皆實,亦必將首告之奴僕,仍照律從重治罪。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,欽奉上諭,恭纂為例,以便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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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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