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在外軍民詞訟,除叛逆機密重事,許鎮守、總兵、叅將、守備等官受理外,其餘不許 濫受。輒行軍衙、有司問理其戶婚、田土、鬥毆、人命一應詞訟,悉赴通政使司告送法司問 理。其在外軍衙、有司,不係掌印官,不許接受詞訟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原改條例。 一、在外軍民詞訟,除叛逆機密重事,詐許提鎮、副叅、遊守等官接受,會同有司追問外, 其餘不許濫受。凡户婚、田土、鬥毆、人命一應詞訟,悉赴該管衙門告理。軍衛、有司,不係 掌印官,不許接受詞訟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緝捕官役,只於京城内外,察訪不軌、妖言、人命、强盗重事。其餘軍民詞訟,及在 外事情,俱不干預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民人串通旗人代訟、投詞,違例控告旗民,俱從重治罪。旗人控告民人,提審 時,旗人故意勒掯推諉,不到官者,所告之事立案不行,仍將原告照誣告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旗人謀、故、鬥殺等案,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,其自盡人命等 案,即令地方官審理。如果情罪已明,供證已確,免其解犯,仍由理事同知衙門核轉。倘有 恃旗狡赖,不吐實供,將案内無辜牽連人等,先行摘釋,止將要犯解赴理事同知衙門審明。 如該理事同知事外苛駁,借應質名色,濫差提擾,該上司各官立即題叅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