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律/lü 354 | zuozang zhizui 坐贓致罪

原律。 凡官吏等,非因枉法,不枉法之事,而受之人財,坐贓致罪,各主者,通算折半科罪;與 者,减五等。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,若賠償及醫藥之外,因而受財之類,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。為兩 相和同取與,故出錢人减受錢人罪五等。又如擅科斂財物,或多收少徵,如收錢糧税糧斛面,及檢踏災傷 田糧與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,雖不入己,或造作虚費人工物料之類,凡罪由此贓者,皆名為坐贓致罪。 官吏坐贓,若不入己者,擬還職役。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,從重論。 一兩以下,笞二十; 一兩以上至十兩,笞三十; 二十兩,笞四十: 三十兩,笞五十; 四十兩,杖六十; 五十兩,杖七十; 六十兩,杖八十; 七十兩,杖九十; 八十兩,杖一百; 一百兩,杖六十,徒一年; 二百兩,杖七十,徒一年半; 三百兩,杖八十,徒二年; 四百兩,杖九十,徒二年半; 五百兩,罪止杖一百,徒三年。以坐贓非實贓,故至五百兩,罪止徒三年。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官吏人等,非因枉法、不枉法之事,而受人之財坐贓致罪,各主者,通算折半科罪;與 者,减五等。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,若賠償及醫藥之外,因而受財之類,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。為兩 相和同取與故,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。又如擅科斂財物,或多收少徵,如收錢糧稅糧斛面,及檢踏災傷 田糧與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,雖不入己,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類,凡罪由此贓者,皆名為坐贓致罪。 官吏坐贓,若不入己者,擬還職役。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,從重論。 一兩以下,笞二十; 一兩以上至十兩,笞三十; 二十兩,笞四十; 三十兩,笞五十; 四十兩,杖六十; 五十兩,杖七十; 六十兩,杖八十; 七十兩,杖九十; 八十兩,杖一百; 一百兩,杖六十,徒一年; 二百兩,杖七十,徒一年半; 三百兩,杖八十,徒二年; 四百兩,杖九十,徒二年半; 五百兩,罪止杖一百,徒三年。以上坐贓非實贓,故至五百兩,罪止徒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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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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