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諸人有事,以財行求,官吏欲得枉法者,計所與財,坐贓論。若有避難就易,所枉法之 罪於與財者,從重論。其贓入官。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,逼抑取受者,出錢人不坐。避難就 易,謂避難當之重罪,就易受之輕罪也。若他律避難,則指難解錢糧、難捕盜賊皆是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凡有以財行求,及說事過錢者,審實,皆計所與之贓,與受財人同科,仍分有禄、無 禄。如抑勒索取財者,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,俱不坐。至於别項饋送,不係行求,仍照律 擬罪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修併。 一、凡有以財行求,及說事過錢者,審實,皆計所與之贓,與受財人同科,仍有禄、無 禄,有禄人概不减等,無禄人各减一等。其行求說事過錢之人,如有首、從者,為首照例科 斷,為從,有禄人聽减一等,無禄人聽减二等。如抑勒索詐取財者,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, 俱不坐。至於别項饋送,不係行求,仍照律擬罪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删除。 一、凡屬員以財行求,上司保送題陞,並大計軍政卓異薦舉者,受財之上司果於事後 據實盡首者,免其治罪,並免追贓,止治以財行求並說事過錢人之罪。如以財行求之屬員 於事後據實出首者,免其治罪,將受財之上司照原贓數加倍追給,止治受財及說事過錢人 之罪。若說事過錢之人據實首明者,免其追贓治罪,仍將與受之贓追出,賞給一半,止治 與、受之人罪。至有贓多、首少者,照不實、不盡律科罪;其贓少、首多者,以訛詐律治罪。 倘復隱匿不首,一經發覺,計贓照律加倍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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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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