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shou zang 受贓 → zaiguan qiusuo jiedai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文武職官,索取土官、外國、猺、獞財物,犯該徒三年以上者,俱發邊衛充軍。 原條例。 一、凡各沿邊地方,各該鎮守、總兵、副叅、游擊、守備、都司、衛所等官,但有科斂軍人 財物,及扣减月糧計入己,贓至三十兩以上,降一級,帶俸差操;百兩以上,降一級,改調烟 瘴地面,帶俸差操;二百兩以上,照前,調發充軍;三百兩以上,亦照前,調發永遠充軍。其 沿海地方有犯,亦照前例科斷。應改調及充軍者,俱發邊遠衛分。 原條例。 一、雲貴、兩廣、四川、湖廣等處,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,僉取兵夫徵價入己,强將貨 物發賣,多取價利,各贓至滿數,犯該徒三年以上者,問發附邊衛所充軍。若買賣不曾用 强,及贓數未滿者,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。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,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,照 常發落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