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shou zang 受贓 → yin gong kelian 因公科斂 →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、在外衙門,不許分外罰取紙劄、筆墨、銀硃、器皿、錢穀、銀兩等項,違者,計 贓論罪。若有指稱修理,不分有無罪犯,用强科罰米穀至五十石,銀至二十兩以上,铜、帛 贵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,事發問罪,起送吏部降一級用。 原條例。 一、科罰修理,果曾經手,不准花銷,照例起送。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,只依科斂律 發落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