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有司官吏人等,非奉上司明文,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,及管軍官吏科斂軍人錢糧 賞賜者,雖不入己。杖六十;贓重者,坐贓論。入己者,並計贓,以枉法論。無禄人滅有禄人之 罪一等,至一百二十兩,絞監候。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,計贓,以不枉法論。無祿人 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饋送人者,雖不入己,罪亦如之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凡京城及外省衙門,不許罰取紙劄、筆墨、銀硃、器皿、錢穀、銀兩等項,違者,計贓 論罪。若有指稱修理,不分有無罪犯,用强科罰米穀至五十石,銀至二十兩以上,絹、帛貴 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,事發交該部降一級用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京城及外省衙門,不許罰取紙劄、筆墨、銀硃、器皿、錢穀、銀兩等項,違者,計贓 論罪。若有指稱修理,不分有無罪犯,用强科罰米穀至五十石,銀至二十兩以上,絹、帛贵 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,事發交部照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江南、江西、湖廣地方及黄、運兩河,遇有公事,該督、撫查實,題請定奪,不許輙派商捐。倘地方官有私行勒派者,即行題叅治罪。該督、撫失於覺察,一併交部議處。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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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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