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律/lü 363 | sishou gonghou caiwu 私受公侯財物

原律。凡内外各衛、指揮、千百户、鎮、撫並總旗、小旗等, 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,公、侯、伯 所與金銀、縀疋、衣服、糧米、錢物。若受者,軍官杖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;總旗、小旗罪 同;再犯,處死。公、侯與者,初犯、 再犯免罪,附過;三犯,准免死一次。若奉命征討,與者、 受者不在此限。或絞或斬,律無明文,但初犯充軍,即流罪也; 再犯加至監候絞,以其干係公、侯、伯,應 請自上裁。

原改律。 凡内外武官,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、侯、伯所與金銀、縀疋、衣服、糧米、錢物。若 受者,杖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;再犯,處死。公、侯與者,初犯、再犯免死,三犯奏請區處。 若奉命征討,與者、受者不在此限。或絞、或斬,律無明文,但初犯充軍,即流罪也。再犯加至監候 絞,以其干係公、侯、伯,應請自上裁。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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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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