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Gong lü 工律 → yingzao 營造 → yousi guanli buzhu gongxie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凡各府、州、縣有司官吏,不住公廨内官房,而住街市民房者,杖八十。若埋没公用 器物有毀失而不還官者,以毆失官物論。毀者,計贓,准竊盜加二等,免刺;失者,依减毀官物三等, 追賠。 條例。 一、凡各省督、撫、提鎮及有屬員等官到任,其屬員派累兵民修理衙署,備辦鋪設;及 州、縣守禦等官到任,其屬下人役預為鋪設修理衙署,派及兵民;併官員每年指稱添换器 物,修飾衙署,累派兵民者,該管上司即行指實題叅。文員照科斂律治罪,武弁照剋扣律治 罪。如該上司彻底不叅,或勒令屬員修理衙署、添换器物,發覺之日,將該上司一併交部, 分别議處。再,官員陞任或去任,除自置器皿外,署内一應物件,俱着清載簿籍,移交接任 官員。倘將在官物件被家人毆盗,將家人照毆盗官律治罪,其毆途物件著落舊任官照數 賠補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