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盗决河防者,杖一百。盗决民間之圩岸、陂塘者,杖八十。若因盗决而致水勢漲濫 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,淹没田不,計物價重於杖者,坐贓論。罪止杖一百、徒三年。因而殺 傷人者,各减鬥殺傷罪一等。各字承河防、岸、陂塘說。或取利,或挾仇。故决河防者, 一百、徒三年。故決圩岸、陂塘,减二等。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贓重於後者,准竊盜論,罪止杖一 百,流三千里。免刺。因而殺傷人者,以故殺傷論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故决、盗决山東南旺湖,沛縣昭陽湖、蜀山湖,安山積水湖,揚州高寶湖,淮安高家 堰、柳浦灣,及徐、邳上下濱河一帶各堤岸,並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,有干河禁例,軍民俱 發邊衛充軍。其閘官人等,用草捲、開閘盗泄水利,串通取財,犯該徒罪以上,亦照前問遣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一、河南等處地方,盗決及故決堤防,毀害人家,漂失財物,淹没田禾,犯該徒罪以上, 軍民俱發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一、凡黄河一年之内、運河三年之内,堤工陡遇衝决,而所修工程實係堅固,於工完之 日已經總河、督、撫保題者,止令承修官路修四分,其餘六分准其開銷。如該員修築錢糧俱 歸實用,工程已完,未及题報而陡遇衝决者,該總河、督、撫將衝决情形並該員工程果無浮 冒之處,據實保題,亦令賠修四分,其餘俱准開銷。如黄河一年之外、運河三年之 外,堤工陡遇衝决,而該管各官實係防守謹慎,並無虞懈弛者,該總河、督、撫查明具題, 止令防守該管各官共賠四分,内河道分司、知府共賠二分,同知、通判、守備、州縣共賠一分 半,縣丞、主簿、千總、把總共賠半分,其餘六分准其開銷。其承修防守各員,俱令革職畱 任,戴罪効力,工完之日,方准開復。倘總河、督、撫有保題不實者,後經查出,照庇例,嚴 加議處。所修工程,仍照定例,勒令各官分賠還項。若河員有將完固堤工,故行毀壞,希圖 興修,借端侵蝕錢糧者,該總河 察訪奏聞,於工程處正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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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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