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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25議准。嗣後如竊盜已經改過。被夥盜仍行挾制。令其入夥行竊。不願同行。將挾制情由即行自首者。免其前罪。若夥賊自行偷 竊。事發之日。誣扳挾制不從之人為同夥者。將誣扳之人、照誣告律、加一等治罪。如被逼 已經入夥行竊。即能抱贓出首者。亦應免罪。至於強逼同竊。從之恐罹法網。不從又慮扳害。 將強逼之人殺死。而未經出首者。事發之日。該地方官查明。果係同夥犯竊。有案可據。並 有挾制實情者。將殺人之人、照例免死減等。杖一百流三千里。如將強逼之人殺死之後。即 能自首者。照知人欲告而自首者、減罪二等。杖一百徒三年。各追埋葬銀兩。以上減流減徒 之犯。發配之後。盜心復萌。又行偷竊者。查明原案所犯之罪治之。若有別故殺人。牽引竊 案投首者。仍照殺人律定擬。其強盜案內。若本係良民。被積盜挾制入夥。雖同行並未得贓。 將挾制之人殺死。隨行自首者。應比照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律、杖一百。若被挾入夥。 雖同行並未得贓。將挾制之人殺死。未經出首者。止照強盜已行而不得財律。杖一百流三千 里。不得更擬殺人之罪。至強竊盜案內。將同夥之人謀死滅口。或奪分贓物因而致死者。仍照律定擬。不得濫行減等。儻承審官不行審出實情。濫行開脫。以致兇犯漏網者。將承審官照故出人罪例、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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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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