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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名例律 Mingli lü → Mingli lü shiwu 名例律十五 → Gong fanzui fen shoucong 共犯罪分首從 | |
律/lü 33 | Gong fanzui fen shoucong 共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。以先造意一人為首。依律斷擬。隨從者減一等。若一家 人共犯止坐尊長。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。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。如無以次尊長。方坐 卑幼。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。不論造意。獨坐尊長。卑幼無罪。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。如 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。於例不坐罪。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。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。雖婦人為首。仍獨坐男夫。侵損於人者。以凡人首 從論。造意為首。隨從為從。侵為竊盜財物。損為鬪毆殺傷之類。如父子合家同犯。並依凡 人首從之法。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。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。各依本律首從論。 仍以一人坐以首罪。餘人坐以從罪。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。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。 他人依凡人鬪毆論笞二十。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兩。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。外人依凡盜從論杖六十之類。若本條言皆者。罪無首從。不言皆者。依首從法。其同犯 擅入皇城宮殿等門。及同私越度關。若同避役在逃。及同犯姦者。律雖不言皆。亦無首從。謂各自身犯。是以亦無首從。皆以正犯科罪。 [謹案竊盜一兩至一十兩杖七十。為從應杖六十。 原註訛為杖七十。乾隆五年改正。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