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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

1701覆准。熟苗生苗若有傷害人者。熟苗照民例治罪。生苗仍照苗 人例治罪。

1705覆准。苗民犯輕罪者。聽土官自行發落外。若殺死人命、強盜擄掠及 捉拏人口索銀勒贖等情。被害之苗。赴道廳衙門控告。責令土官將犯苗拏解。照律例從重治 罪。藏匿不送者。將土官照例嚴加議處。又覆准。嗣後如有仍前伏草捉人。枷肘在巢勒銀取贖者。 土官將犯罪之苗解送道廳審理。初次有犯。為首者擬斬監候。為從俱枷號三月。責四十板。 臂膊刺字。如再犯者。不分首從皆斬立決。內有初犯者。仍分別首從議罪。其有土哨姦民句 通取利者。審係造意為首。不分初次再犯。擬斬立決。若通同附和希圖取利。加枷號兩月。 責四十板。僉妻發邊外為民。其該管土官雖不知情。平日不嚴行約束所致。有一起、土知府 罰俸三月。百戶寨長各罰俸六月。二起、土知府罰俸半年。百戶寨長各罰俸一年。有三起者、 土知府罰俸一年。百戶寨長俱革職。若該管土官知情不行禁止者。俱革職。不准折贖。責四十板。若係教令或通同取利者。革職。不准折贖。枷號三月。又覆准。兩省相接之苗。有冤抑之事。令其赴兩廳控告。兩廳會同土官審明發落。如有仍前殺搶者。令土官將犯罪之苗。 拏赴兩廳審明。俱照白晝搶奪律治罪。免其刺字。照旗下人枷號杖責。若聚眾不及五十人。亦 無殺死人命。止傷人不死者。將為首枷號兩月。責四十板。為從各枷號一月。責三十板。如有殺死人命者。將為首之人擬斬監候。下手之人各枷號三月。責四十板。為從各枷號四十日。責四十板。若聚眾至五十人者。雖無殺死人命。將為首之人擬斬監候。為從各枷號五十日。責四十板。如有殺死人命 者。將為首之人擬斬立決。下手之人俱擬絞監候。其餘為從各枷號兩月。責四十板。若聚眾至百人者。雖無殺死人命。將為首之人擬斬立決。為從者各枷號兩月。責四十板。如有殺死人命者。將為首擬斬立決梟示。下手之人俱擬斬監候。其餘為從各枷號三月。責四十板。其所 搶人畜等物。俱勒令給還原主。其該管各官雖不知情。平日不嚴行約束。以致苗互相搆釁。 若不及五十人者。將土知府知州罰俸三月。百戶寨長罰俸六月。若聚眾五十人者。將土知府知州罰俸半年。百戶寨長各罰俸一年。若聚眾至百人者。將土知府知州各罰俸一年。百戶寨長均 革職。若聚眾百人以上者。將土知府知州革職。百戶寨長俱革職。不准折贖。責四十板。若該 管官知情不行禁止。革職不准折贖。枷號一月。責四十板。若係教令或通同希圖分財物者。俱照為首 之犯一體治罪。

1760諭。舒赫德奏拏獲阿克蘇盜馬回人拜密爾咱。因係積匪。照回人舊例斬決梟示等語。回地新經平定。拏獲匪犯。自應從重辦理。但內地或閒有無恥兵丁僕役等偷盜回人馬匹。若仍照內 地之律完結。非所以昭平允。著傳諭辦理回部事務大臣等。嗣後回人盜本處及內地人馬匹。 及內地人盜回人馬匹。俱照回疆例辦理。

1814諭。本日署烏魯木齊都統劉芬奏。審辦客民蕭生雲 姦殺死二命一案。摺內將姦婦卜羅敘稱 達婦。殊屬粗率。達婦二字。從未載入爰書。劉芬不學無術。著交部察議。並通諭內外問刑 衙門。永不准用此等字。又諭。果勒豐阿奏審擬糾眾搶劫傷斃事主賊犯分別辦理一摺。已交刑部速議具奏矣。摺內因係蒙 古人。擅寫蒙賊二字。太不成話。直省辦理竊盜案件。但聲明某省某府州縣人。並未與賊犯姓名之上。冠以某省字樣。蒙古地方亦有部落。遇有賊犯。聲敘係某部落之人。案情自明。果勒豐阿不曉文義。冒昧擅寫。實屬謬誤。著交宗人府議處。並著飭知刑 部理藩院。嗣後蒙古案件。如有用此等字樣者。即將原奏咨之人查明叅處。

1818諭。刑部奏蒙古搶劫之案。有民人在內者。請先令承審官分別是劫是搶。照刑律強盜各條及 搶奪攔搶各條分別治罪。似此引例紛繁。轉致淆混。正所謂科條既備。民多偽態。無所措手足矣。嗣後蒙古地方搶劫案件。如俱係蒙古人。專用蒙古例。俱係民人。專用刑律。如蒙古 與民人夥同搶劫。覈其罪名。蒙古例重於刑律者。蒙古與民人。俱照蒙古例問擬。刑律重於 蒙古例者。蒙古與民人。俱照刑律問擬。著為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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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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