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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aoli 條例

條例/tiaoli 1

在京法司每年熱審。以命下之日為始。至六月杪止。其在外五年審錄。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。出境日止。雜犯准 徒五年者。減去一等。徒杖以下俱減等。枷號並笞罪俱釋放。悉遵照敕旨行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雍正三年奏准。今五年審錄例停止。此條刪。]

條例/tiaoli 2

承問官將贓銀挪移赦前赦後之處。照吏部所定贓銀私自改刪之例革職。如承審遲延及延挨熱審減等等弊。該部查出。將該管各官。照違限月日按月處分。犯人不准減等。

條例/tiaoli 3

凡安插奉天等處並發遣軍流等犯。 俱以部文到日為始。定限兩箇月。自該省起解。每日限五十里。如起解違限。雖遇熱審。俱 不准減等。將起解之地方官。照違限例議處。解役在途故意遲延逾限者。嚴加治罪。犯人在途患病。許具呈該地方官。取具印結到部。查明果非託故延挨。仍照例減等。

條例/tiaoli 4

侵盜錢糧擬徒後。因限內未完照例擬流之犯。遇熱審不准減等。 [謹案以上三條。俱雍正三年定例。乾隆五年刪。]

條例/tiaoli 5

凡例應枷責之犯。奉旨改為發遣者。俱免其枷責之罪。 [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年遵照雍正三年諭旨纂定。]

條例/tiaoli 6

議處議罪。俱照本條律例定擬。其有情罪重大。應從重定擬者。必折衷於法之至平至允。 援引比照。不得擅用加倍字樣。 [謹案此條雍正八年遵旨定例。]

條例/tiaoli 7

審擬罪名。俱各 照本條律例問擬。不得擅用不足蔽辜、無以示懲、從重加等、及加數等、並雖但字樣抑揚文 法。其案情錯出、律無正條、罪應流徒以上者。應折衷至當。援引他律他例比附酌覈。以歸 平允。其應具題者。於疏內聲明。恭候聖裁。至律例內如拒捕脫逃等項。載明照本罪加等者。仍各遵照辦理。 [謹案此條嘉慶四年 遵旨議定。]

條例/tiaoli 8

審擬罪名。除奉特旨發遣黑龍江新疆等處外。其餘罪應軍流徒杖人犯。悉照本條律例問擬。不得用不足蔽 辜、無以示懲、從重加等、及加數等字樣、擅擬改發新疆等處。並不准用雖但字樣抑揚文法。 其案情錯出、律無正條。應折衷至當。援引他律他例比附酌覈。或實在案情重大。罪浮於法。 仍按本律例擬罪。均於疏內聲明。恭候聖裁。至律例內如拒捕脫逃等項。載明照本罪加等者。仍各遵照辦理。 [謹案此條嘉慶十七 年因黑龍江等處遣犯擁擠改定。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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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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