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DSLXB
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名例律 Mingli lü → Mingli lü shiliu 名例律十六 → Jiajian zuili 加減罪例 →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→ Item 1799 | |
1799諭。本日召見刑部侍郎熊枚。諭以刑名事務。向來刑部引律例斷獄。於本律之外。多有不足 蔽辜。無以示懲。及從重定擬等字樣。所辦實未允協。罪名大小。律有明條。自當勘覈案情。 援引確當。務使法足蔽辜。不致畸重畸輕。方為用法之平。今既引本律。又稱不足蔽辜。從 重定擬。並有加至數等者。是仍不按律辦理。又安用律例為耶。如案情內情節較重者。朕自 可隨案酌定。總之不足蔽辜之語。非執法之官所宜出。嗣後問刑衙門。俱應確遵憲典。專引本律。不得於律外又稱不足蔽辜及從重字樣。即雖字但字抑揚文法。亦不准用。上讞後。經 朕閱看案情。或可酌加增減者。亦不治以失出失入之咎。用副朕矜慎庶獄至意。其應如何按 律科斷以歸畫一之處。著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悉心定擬具奏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