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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

1621諭。凡遇應死應笞應罰之罪。必追論其功。如係勤勞有功之人。則當死者贖。當罰者免。當笞者戒飭而釋之。功罪令其相準。

1655覆准。旗下滿洲蒙古漢軍官員。除謀為反叛、殺親祖父母、父母、伯叔、兄、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。其餘有犯死罪者。查伊親祖父父伯叔兄弟及其子孫有陣亡之功者。准免死一次。伊身出征負有重傷。軍前效力有據者。亦免死一次。

1657諭。凡強盜犯罪重大。雖有祖父父伯叔兄弟陣亡之功者。難以免死。嗣後強盜重罪。不得援此議免。

1661諭。向來死罪重犯。因有論功免死之例。以致惡人希圖倖免。臨陣退縮。殺人劫財。恣肆愈多。以後死罪犯人。不得論功議免。著照其應得之罪議擬具題。請旨定奪。

1668定。凡死罪重犯。論功議免。著照原定例行。

1671題准。論功之例。不分旗下官員軍民人等。一體照定例行。

1678議准。凡打死人命罪犯。雖於出征時負有重傷。軍前效力有據。仍照律擬定死罪。若有在出征之處犯此等罪者。令取供拘禁。俟同師旋之日。送部審結。

1682諭。嗣後殺人重犯。如有親祖父父伯叔兄弟陣亡者。止敘明情由。仍議死罪。不得論功議免。

1687諭。嗣後強盜案內有護軍披甲閒散人應正法者。著查其祖父父輩陣亡。並自身效力之處。繕寫奏摺。附入本內具題。

1706覆准。凡經 恩賜祭葬之子孫。難廕出身之人。不可使宗祀斷絕。如審擬大辟。家無次丁。應緩決。令其妻妾入禁相聚。生有子息。再行正法。

1756諭。本年秋審冊內應擬情實之官犯紀樸。刑部以伊兄陣亡。例准免死一次。據情聲請。免死之例。乃國家優卹死綏之典。正寓激厲戎行之意。若事關軍旅。亦可援此濫邀。則陣亡之家。因有此例。將臨陣脫逃者。竟置之寬典。不顧軍務之貽誤。有是理耶。且恃此而敢於犯法。將謀故殺人。皆可不問。揆之定例之意。果如是乎。今紀樸有心遲誤軍需。法無可貸。豈得與尋常監候之案。一例辦理。該部援例聲請之處非是。嗣後酌量情罪請旨。不得一概援例請寬。將此通行傳諭知之。

1764諭。刑部所進情實官犯本內。將齊凌扎布出兵得功。及雯基曾祖陣亡之處。照例入於情實冊內聲敘。甚屬非是。齊凌扎布之祖父。從前若有陣亡者。朕不得而知。今伊本身之事。則西陲用兵始末。朕日夜籌畫。何事朕不熟悉。又豈待部中按例問之該旗。該旗按例咨達部中。部中又代為按例聲敘乎。況聲敘者止應陣亡之子孫。非指本身。即例亦不合也。且舒赫德獨 非在軍前辦事。歸而又在軍機處行走之人乎。其知齊凌扎布之事。應比該旗大臣為尤詳。何待咨問。甚可笑也。若夫齊凌扎布之在和闐時。曾與噶布舒各守一城。乃遇逆回搶劫。不能力行拒守。遽棄城而出。視噶布舒之堅持不去者。豈可同日而語。使律以守土死綏之義。不特無功。且當有罪。特原其兵力本單。是以不復深加責備。均從在事優敘。此事在他人或未稔知。若舒赫德亦豈能以不知自解乎。即以犯人祖父陣亡例當聲敘而言。其中情罪亦各自不同。如存德以鬪殺之案。本無謀故別情。故歷年秋審。諒其祖父陣亡之勞。未予勾決。至雯 基以知府侵稅數至萬餘。若竟以先世陣亡倖免。又何以處同案無可聲敘之書敏乎。國家縱有原功免死之條。亦惟先論其犯案本非重大。特貸其子孫之一死則可。脫以其祖父一經陣亡。而凡屬後裔。均可世世屈法從事。是以襃忠之過。適為誘人犯法之階矣。且該犯即與聲敘之例允符。亦當由部 臣咨查事蹟。列入本後。候朕定奪。設因該犯子孫具呈懇求。即為具奏。其別無親屬申訴之 犯。又將任其挂漏。可乎。於政體亦深為未協。再綠營將弁中。有曾經效命疆場。如豆斌高 天喜等為國宣勞。其功既有足嘉。朝廷初無歧視。子孫遇有罪犯。非常赦所不原。亦當並蒙矜恤。今此例但行於八旗。亦非一視同仁之意也。嗣後遇有此等罪犯。在八旗。則由刑部先 咨本旗及兵部確查事蹟。在外綠旗。則由督撫於審擬定案之始。查明該犯祖父陣亡事實。列入秋審冊內。以憑覈定。著該部分析規條。一一定議具奏。並將此宣諭各旗及內外問刑衙門 知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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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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