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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aoli 條例

條例/tiaoli 1

文武職官有犯。眾證明白。奏請提問者。文職行令住俸。武職候叅提明文到日住俸。俱不許管事。問結之日。犯該公罪准補支。私罪不准補支。其有因事罰俸。任內未滿升遷者。仍於新任內住支扣補。

條例/tiaoli 2

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。照例擬斷。應奏請者。具奏發落。 [謹案此二條俱係原例。雍正三年奏准。官員犯該提問者。並無准補支俸之處。革職交刑部者。一應罪名。俱具題結案。二例俱刪。]

條例/tiaoli 3

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。並各處大小土官。犯該笞杖罪名。不必奏提。有俸者照罪罰俸。無俸者罰米。其徒流以上情重者。仍舊奏提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雍正三年奏准。雲貴文武官有犯。與各省官員一體叅處。其土官照流官定例一體處分。因將例文改定。]

條例/tiaoli 4

各處大小土官有犯。俱照流官例一體處分。但土官例不食俸。如有應罰俸降俸降職等事。俱按品級照流官俸罰米。每俸銀一兩。罰米一石。其徒流以上情重者。仍依律科斷。 [謹案乾隆五年奏准。例內一體處分等語。文類處分則例。情重二字。本無指實。易致高下其手。復將例文刪輯。]

條例/tiaoli 5

各處大小土官有犯。徒流以上。依律科斷。其杖罪以下。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6

廕生及恩拔嵗副貢監生。有應題叅處分者。聽各衙門題叅外。其例監生有事故應黜革者。不必題叅。咨報國子監。國子監察明黜革。知照禮部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7

文武生員犯該徒流以上等罪。地方官一面詳請斥革。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審訊。不必俟學政批回。始行究報。其情罪本輕。罪止戒飭者。審明移會該學教官照例發落。詳報學政查覈。貢監生有犯同。 [謹案此條乾隆二十四年定。三十二年奏准。貢監生有犯。固不必題叅。惟廕生有犯。仍應題叅。因於此條例首。加廕生有犯。應題叅處分者。聽各衙門題叅三句。]

條例/tiaoli 8

除入伍給劄官員有犯。照定例處分外。給劄歸農有職銜之人。若恣肆虐民。占人廬舍。奪人土田。擾害地方者。令該督撫掣回官劄。照民例治罪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9

給劄歸農之人。若恣肆虐民。占人廬舍。奪人土田。擾害地方者。該督撫掣回官劄。照民例治罪。其入伍給劄者。有犯交部議處。 [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年改定。三十二年奏准。今無給劄歸農入伍給劄之例。此條刪。]

條例/tiaoli 10

文職道府以上。武職副將以上。有犯公私罪名。應審訊者。仍照例題叅。奉到諭旨。再行提訊。其餘文武各員。於題叅之日。即將應質人犯。拘齊審究。如督撫同駐省分。一面具題。一面行知應承審衙門即行提訊。 [謹案此條係乾隆十八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11

凡叅革發審之案。查明被叅之人。如係同知遊擊以下等官。遴委知府審理。係道府副將等官。遴委道員審理。統令就近提齊款證。秉公確訊。其案內牽連被害之人無關輕重者。該道府審明錄供之後。即分別保釋。止將重罪要犯帶至省內。由司覆勘解院審擬完結。 [謹案此條係乾隆二十六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12

凡被叅革職訊問之員。審係無辜。即以開復定擬。不得稱已經革職毋庸議題覆。其原叅重罪審虛。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罰俸歸結者。開復原職。再按所犯分別降罰。 [謹案此條係雍正八年。欽奉 諭旨。乾隆五年恭纂為例。原載斷獄門。辨明冤枉律後。嘉慶六年移附此律。]

條例/tiaoli 13

盛京居住滿洲蒙古漢軍文武官員。除因公詿誤獲罪者。仍准本地方居住外。若犯係侵盜虧欠錢糧、及姦貪訛詐等事降革者。均連其家屬撥發各省滿洲駐防。交該管官嚴加管束。 [謹案此條道光二十五年。遵旨定。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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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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