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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名例律 Mingli lü → Mingli lü wu 名例律五 → Chuming dangcha 除名當差 → tiaoli 條例 | |
凡失陷城池。行閒獲罪。及貪贓革職各官。封贈俱行追奪。其別項革職者免追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。原文末句其因公詿誤革職者免追。乾隆五年以因公詿誤四字。義未該括。改為別項二字。] 僧人犯該斬絞發遣軍流充徒枷號等罪。勒令永遠還俗。其釋放回籍者。亦不許復為僧人。 [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。乾隆五年奏准。僧道勒令還俗。律文已備。此條刪。] 凡知縣以上及佐貳雜職等官。因貪贓枉法革職者。任內有降罰案件。照例仍追編俸外。如佐雜等官。實係因公詿誤。無論任內降罰案件多寡。所有食過編俸。一概免其追賠。 [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。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