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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例/tiaoli 17

凡誤殺戲殺擅殺鬪殺情輕。及救親情切傷止一二處各犯。如定案時犯親年嵗不符。原題內未經聲明應侍。秋審後。覈其祖父母父母現已老疾。孀婦守節 年分均已符合。或成招時家有次丁。嗣經身故。及被殺之家。先有父母。嗣已物故。與留養 之例相符。由該督撫查明。已入秋審緩決可矜者。隨時隨案具題。刑部覈明題覆。准其留養。其未入秋審各案。如戲殺擅殺鬪殺應擬可矜。及誤殺例准緩決一次減等者。亦准其隨時查辦。 如誤殺不准一次減等之案。及戲殺擅殺鬪殺應擬緩決者。照例俟秋審時取結報部辦理。如係擅殺。仍照例毋庸查被殺之家有無父母。 [謹案嘉慶十一年議准。例載誤殺應入緩決之案。 秋審一次之後。奏明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。如所殺係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孫 在室女者。俱俟查辦緩決時。再行照例辦理。是誤殺一項。緩決一次之後。既有准減不准減 之分。則親老丁單應否隨案留養。亦應分別辦理。因改定此二條。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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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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