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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名例律 Mingli lü → Mingli lü jiu 名例律九 → Fanzui cunliu yangqin yi 犯罪存留養親一 → tiaoli 條例 → Li 22 | |
凡部內題結軍流徒犯、及免死流犯。發遣以前。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。家無以次成丁者。如屬大宛二縣民人。該縣出結。府尹確察報部。如屬五城民人。 掌印兵馬司指揮出結。巡城御史確察報部。如屬外省民人。州縣官出結。司道府官轉詳督撫。 督撫確察報部。軍流徒犯。照數決杖。餘罪收贖。免死流犯。枷號兩月。杖一百。俱准存留 養親。人犯在外省者不必解部。該督撫照此例發落。若有捏出印結、及受賄事發者從重論。 失察者交該部議處。其鄉約地保總甲十家長兩鄰內。有徇庇假捏出結者。杖一百。受財出結 者。杖一百。徒三年。若地方官出結後。上司復令察出。或原官察出。及鄉約人等首送者。 除本犯仍行發遣外。官員及鄉約人等俱免議。其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告留養者不准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。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