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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名例律 Mingli lü → Mingli lü jiu 名例律九 → Fanzui cunliu yangqin yi 犯罪存留養親一 → tiaoli 條例 → Li 31 | |
殺人之犯。有秋審應入緩決應准存留養親者。查明被殺之人。有無父母。是否獨子。於本內聲明。如被殺之人。亦係獨子。但其親尚在。無人奉侍。不論老疾與否。殺人之犯。皆不准留養。若被殺之人。平日游蕩離鄉。棄親不顧。或因不供養贍。不聽教訓。為父母所擯逐。及無姓名籍貫可以關查者。仍准聲請留養。至擅殺罪人之案。與毆斃平民不同。如有親老應侍。照例聲請。毋庸查被殺之家。有無父母。 是否獨子。 [謹案此條嘉慶二十四年增修。道光四年。因被殺者之父母雖未老疾。但現在別無次丁。即屬無人奉侍。原例內被殺之人亦係獨子親老無人奉侍等語。尚未明晰。是以改定。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