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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aoli 條例

條例/tiaoli 1

武職有因年遠、及典刑等項。例不應襲。而有嫡子孫弟姪者。給予冠帶操備。月支米一石。有功、 照舍人例升賞。

條例/tiaoli 2

武職降調充軍。本身再不准襲。

條例/tiaoli 3

降級官現在。而子孫願就現降職事者。准令襲。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。亦准襲。被告脫逃。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。至六十。 仍許襲。

條例/tiaoli 4

旁支承襲例。如高曾祖原係功升總小旗。以後從曾伯叔祖、或從伯叔祖、堂 伯叔、又立功升官者。指揮革。襲試百戶。千戶革。襲署百戶。子孫准承襲。百戶革。充冠 帶總旗一輩。子孫止替旗役。其試職署職。如無軍功。雖遇例不許實授。若高曾祖不係功升 旗役者。旁支子孫。不准承襲。

條例/tiaoli 5

武職為人命典刑充軍者。子孫襲調別衞。為事脫逃革職者。子孫仍照舊例襲職。

條例/tiaoli 6

應襲舍人犯劫盜者。弟姪照祖職降一等承襲。該優給者依此例。

條例/tiaoli 7

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數充軍者。子孫襲職或優給。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。

條例/tiaoli 8

軍職襲替。有不由軍功、例該減革、卻行捏奏、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。問調邊帶俸差操。

條例/tiaoli 9

軍官子孫告要襲替。移文保勘。如雲南、貴州、四川、廣東、廣西、福建、江西、浙江十五年之外。直隸、江南、湖廣、陝西、河南、 山東、山西、遼東十二年之外。人文不曾到部者。不准襲替。發原衞所隨舍餘食糧差操。中閒 果因追徵錢糧未完。緣事提問未結。及年幼例不應襲。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。亦照前雲南等 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內。但有撫按官給予明文。及限內告有執照者。照舊襲替。若都司本衞所官勒掯財物。故意刁難、不與保送者。問發帶俸差操。

條例/tiaoli 10

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。 但有姻族並無干人。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。已經勘明繳報兵部。原告又行捏詞奏告者。 問罪。屬軍衞者調邊衞差操。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。應襲者即以入選。原詞立案不行。

條例/tiaoli 11

官軍軍丁。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。或被官豪勢要和買、改易姓名者。不分年嵗遠近。許其取贖歸宗聽繼。若占恡不發者。所在官司追究治罪。其誘買各邊軍丁者。 問發極邊衞分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12

軍職犯該侵盜錢糧問擬永遠軍罪。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。除正犯現 在及有子孫。務要追贓完日。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。若正犯故絕。遺有該追錢糧。准令得襲之人。先行承襲。扣俸還官。若贓 銀至數百兩。米數百石以上。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。餘贓應否開豁。撫按官勘明。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13

各處保送衞所襲替軍職。務要嚴加查覈。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叅提應追完官入官贓銀。或 挂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。或犯該充軍降級。曾經完結。果無違礙。方許保送。如有朦朧保送者。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。帶俸差操。有贓以枉法從重論。承襲之人。照舊監追。完日、降一級承襲。其有不係充軍降級。勘產盡絕。不能辦納者。許其先行襲替。扣俸還官。 [謹案以上十三條均係原例。雍正三年以軍職業已裁汰。此例亦刪。]

條例/tiaoli 14

武臣在任亡故。及征傷失陷者。自指揮至所鎮撫。妻並給米五石終身。無子孫者亦如之。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不給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]

條例/tiaoli 15

武臣出征受傷者。分別等第給賞。陣亡者。按品予卹。並給世職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改定。]

條例/tiaoli 16

武職守城失機、貽患邊方者。及武職臨陣退怯、至所部失陷 二十人者。並不准襲。有犯不孝致典刑者。取祖父次子孫承繼襲職。本犯子孫不許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雍正三年。刪去至所部失陷二十人句。改為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及武職臨陣退怯 者。乾隆五年又刪去承繼二字。]

條例/tiaoli 17

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強盜實犯死罪及免死充軍者。不分已決已遣監故。並強盜脫逃自縊。子孫俱不准承襲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乾隆五年於末二句刪去強盜二字。子孫上增本 犯二字。]

條例/tiaoli 18

故官子女幼者。給全俸。女出嫁住支。父母老者。給全俸終身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]

條例/tiaoli 19

世職官亡故。戶無承襲。而其父母年老者。給半俸終身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改定。]

條例/tiaoli 20

凡世職官員物故。無應襲之人。官冊註銷者。其妻給半俸終身。無妻。查原立職之官有 親生母。亦給半俸。如原立職之官無母。而襲職之官。或親母或繼母在者。亦給半俸終身。 [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21

世職官亡故。戶無承襲。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。給半俸終身。

條例/tiaoli 22

世職官物故。無應襲之人。官冊註銷者。如無父母。其妻亦給半俸終身。無妻者。查原立職 之官。有親生母。亦給半俸。 [謹案此二條係乾隆五年將前二條改定。 ]

條例/tiaoli 23

凡世職年老。戶無承襲者。支全俸優給。襲職之員未及年嵗者。支給半俸。 [謹案年老給全俸係原例。未及嵗者給半俸。係雍正五年定例。乾隆五年併為一條。]

條例/tiaoli 24

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。用財買囑冒襲。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。已經到部襲過者。冒襲之人。並保勘之官罷職。其世職 永不得襲。保勘官、以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。連名保結者。俱依律減等科斷。有贓者並 以枉法論。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。俱照常發落。其異姓冒襲之人。比照乞養子冒襲律。 發邊遠充軍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原文揭黃永不得襲。雍正五年將揭黃二字改為其世職三字。連名保結上。原文有衞所並都司掌印僉書官十字。雍正五年刪。]

條例/tiaoli 25

應襲之人。若父現在、 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。發近邊充軍。候父故之日。許令以次兒男承襲。如無以次兒男。令次 房子孫承襲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首句本係應襲舍人。雍正三年以現無舍人名色。改舍字為之 字。原文事發問罪調邊衞充軍。雍正三年改調字為發字。乾隆三十二年以後。例內邊衞充軍均改近邊充軍。並刪事發問罪四字。]

條例/tiaoli 26

凡襲職官員獲罪革職者。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。如無親兄弟。將世職註銷。雖 原立職之人。有別派子孫。亦不准襲。 [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27

凡世襲官員。如有因罪革 退。例不准本犯子孫承襲者。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。若無親兄弟。即襲與兄弟之子孫。若無 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。竟至除革者。無論官之大小。俱將原立勳績之處。與被罪原由。及原立官之子孫。一併查明請旨定奪。 [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年遵照雍正二年諭旨。將前例改定。]

條例/tiaoli 28

各處土官襲替。其通事人等。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等。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。爭襲劫奪讎殺者。 俱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乾隆五年將第二句改為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等。]

條例/tiaoli 29

凡土官襲職。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。並土司親供宗圖。及原領號紙。詳送督撫具題 襲替。若應襲之人未滿十五嵗者。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。俟嵗滿日具題承襲。如有事故遲誤。年久方告襲者。宗圖號紙有據。亦准襲替。

條例/tiaoli 30

凡土官故絕無子。許弟承襲。如無子弟、而其妻或壻為其下信服者。許令一人襲替。

條例/tiaoli 31

凡土舍嫡妻護印。止令地方官查明。 出具合例印烙咨部。准其護印。 [謹案以上三條均係雍正五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32

凡土官病故。該督撫於題報之時。即查明應襲之人。取具宗圖冊結鄰封甘結並 原領號紙。限六箇月內具題承襲。其未經具題之先。亦即令應襲之人。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。 地方官如有勒掯沈閣留難者。將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。其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。俱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。酌量給予職銜。令其分管地方事務。其所授職銜。視本土官降二等。文職、如本土官 係知府。則所分者給予通判銜。係通判。則所分者給予縣丞銜。武職、如本土官係指揮使。 則所分者給予指揮僉事銜。係指揮僉事。則所分者給予正千戶銜。照土官承襲之例。一體頒 給敕印號紙。其所管地方。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。少則五分之一。此後如再有子孫可分 者。亦再許其詳報督撫具題請旨。照例分管地方。再降一等給予職銜印信號紙。 [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。未經具題之先上。 原文有土官病故之後句。交部議處。原文係照違限例議處。均於乾隆五年刪改。]

條例/tiaoli 33

校尉事故。必須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。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問罪。官旗調外帶俸 食糧差操。冒替者亦調衞充軍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]

條例/tiaoli 34

鑾儀衞校尉缺出。於現役校尉親生兒男弟 姪內。選擇堪用者替補。如校尉子弟不足。移文五城。將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。其養象校 尉缺出。即以所生兒男替補。有朦朧冒替者。俱問罪以違制論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改定。 ]

條例/tiaoli 35

文武官員。例應請封一代。有願以本身及妻誥封貤封祖父母者。皆准貤封。

條例/tiaoli 36

八九品官。止封本身。有願貤封父母者。准其父母 並封。教授照知縣例封文林郎。並封一代。學正教諭。照縣丞例封修職郎。訓導照主簿例封 登仕郎。俱封本身。有願貤封者。亦准其父母並封。其八九品官之母。封為八品孺人。九品 孺人。凡有三母者。繼母生母與嫡母。准一併封贈。 [謹案以上二條。俱係雍正五年定。封贈條目。於律例無涉且不全備。乾隆五年刪。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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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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