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DSLXB

tiaoli 條例

條例/tiaoli 1

兵部將所屬官員通行考選。每衞不限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。衞鎮撫一員。如無鎮撫。選相應千戶署管。每所、不拘正副千戶一員。百戶十員。專管軍政。俱限年二十五嵗以上。五十嵗以下。有六十嵗以上精力未衰者。驗實存留。現任不敷。許選別衞。先儘現任。次帶俸。後遇在外五年之 期。在京亦復舉行。江南衞所照例。其終身帶俸官。除犯貪淫。五年之後能改過自新者。巡撫 巡按官保用。

條例/tiaoli 2

軍政急缺。在外從巡撫巡按定委奏保。在京從各衞軍政首領保舉。係親軍者。在京兵部覆勘定奪。不拘五年後、犯貪淫等罪、連坐舉主。

條例/tiaoli 3

江南各所軍政員缺。 不許以千戶署衞事。百戶署所事。漕運有缺。亦行江南該衙門照軍政事例選補。不許坐名行取 掌印佐貳官員代替。

條例/tiaoli 4

文武官員軍民人等。有諳曉兵法。謀勇過人。弓馬熟嫺者。並許保舉。試中者。無官授以冠帶。有官仍舊職。撥團營操練聽調。邊方舉者。就各邊操備。其 有才兼文武。堪為大將。而恥於自進者。各舉所知。

條例/tiaoli 5

跟隨出征將官頭目。不分有無職役人等。若非奏帶。不許報功。果係奏帶獲功。該升職役。止合註於本管衙門。不許希求註於鑾儀衞。違者、該升職役俱革罷。 扶同勘報者、叅究治罪。若文武職官人等。不由銓選推舉。竟自朦朧奏請。希求進用。夤緣 奔競。乞恩傳奉等項。阻壞選法者。俱問罪。武職、降級調衞。旗軍舍餘、發邊衞。俱帶俸食糧差操。文職、黜退為民。

條例/tiaoli 6

軍職五年一次考選。現任管軍管事。若營求囑託者。就指名 黜退。永令帶俸差操。其刁潑之徒。不得與選。輒生事端。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、問罪。不 分官軍。俱調邊衞帶俸食糧差操。 [謹案雍正三年奏准。今無軍衞世職其旗員武弁選用之法。俱與此絕不相符。律文例文俱刪。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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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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