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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aoli 條例

條例/tiaoli 1

鄉會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。有交通屬託賄 買關節等弊。問實斬決。 [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年遵照順治十五年諭旨恭纂為例。]

條例/tiaoli 2

嵗貢生員起送到部。遇有事故。不許補貢。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。勘明。准令次考補貢。若丁憂及患病。勘明。仍補該年之貢。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。亦不准收。有司朦朧送補者。各治罪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雍正三年將起送二字改冊報。在家或中途句。改未經報部。遇有事故。]

條例/tiaoli 3

嵗貢生員冊報到部。遇有事故。不許補貢。其未經報部。遇有事故。勘明。准令次考補貢。若丁憂及患病。勘明。仍補該年之貢。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。亦不准收。有司朦朧送補者。各杖一百。受贓者。俱以枉法從其重者論。 [謹案此條嘉慶六年改定。]

條例/tiaoli 4

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。但有懷挾文字銀兩。並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。拏送法司問罪。仍枷號一月。滿日發為民。其旗軍夫匠人等。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。旗軍調邊衞食糧差操。夫匠發邊外為民。官縱容者。罰俸一年。受財以枉法論。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。屬軍衞者發邊衞。屬有司者發附近。俱充軍。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。俱照此例擬斷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雍正三年將旗軍二字改軍役。旗軍至夫匠十一字。若冒頂正軍至俱充軍二十六字。均刪。乾隆五年刪去拏送法司問罪六字。於滿日下增杖一百三字。罰俸一年。改為交部議處。]

條例/tiaoli 5

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。但有懷挾文字銀兩。當場搜出者。枷號一月。滿日杖一百。革去職役。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。或臨時換卷。並用財雇倩夾帶傳遞。與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。及知情不舉察捉拏者。俱發近邊充軍。若計贓重於本罪者。從重科斷。官縱容者。交部議處。受財者以枉法論。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。俱照此例擬斷。 [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七年改定。]

條例/tiaoli 6

廣西、雲貴、湖廣、四川等處。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。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。頂名赴吏部投考者。俱發邊外為民。賣與者。行移所在官司追 贓問罪。若已受贓。依律問以詐假官死罪。賣者發邊衞充軍。其提調經該官吏朦朧起送者各治罪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雍正三年以已見詐假官律。刪。 ]

條例/tiaoli 7

生員有犯該發充軍者。廩膳免追廩米。若犯受贓姦盜冒籍宿倡居喪娶妻妾、事理重者。直隸、江南、發充國子監膳夫。各布政司、充鄰近儒學膳夫齋夫。滿日原籍為民。廩膳仍追廩米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雍正三年以生員犯罪應禠革問罪者。俱按律問擬。不發充膳夫。例文刪。]

條例/tiaoli 8

監生生員撒潑嗜酒。挾制師長。不守監規學規者。問發充吏。挾妓、賭博、出入官府、起滅詞訟、說事過錢、包攬物料等項者。問發為民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雍正三年刪。]

條例/tiaoli 9

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。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。六年以上發本處。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。俱充吏。六年以上為民。未及六年者。量加決罰。生員爭貢及越訴者。俱充吏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]

條例/tiaoli 10

凡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。入學六年以上黜退。未及六年者發社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刪改。 乾隆五年查與律例無涉。刪。]

條例/tiaoli 11

凡學臣考試。如提調官通同作弊。及引誘為非者。同學 臣一併革職提問。其學臣暗通關節。私鬻名器。提調官雖無通同引誘情弊。而防範不嚴者。 交部議處。學臣應用員役。儻有招搖撞騙及受賄傳遞等弊。提調官不行訪拏究治者。亦交部議處。若學臣操守清廉。杜絕情弊。而提調官不得遂其引誘。反行挾制把持者。該學臣即行指叅。審實。將提調官照貪官例治罪。 [謹案此條係雍正五年定。原文防範不嚴者照溺職例革職。不行訪拏究治者。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。均於乾隆五年改交部議處。]

條例/tiaoli 12

凡考試官毫無情弊。下第諸生不安義命。逞忿混行攪鬧者。照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汙人名節報復私讎例、發附近充軍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假以建言為由以下。原文係照光棍例治罪。乾隆五年改。續經刪去。惟存發附近充軍五字。]

條例/tiaoli 13

官生錄科。該學政瞻徇情面。濫行錄送。如官卷內有文理荒謬。倖邀科第者。發覺之日。將 送考官一 嚴加議處。 [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14

考職貢監生。如有包攬代作等弊。察出提究。若監試御史隱匿瞻徇。照例議處。其假冒頂替者。本犯照詐假官律治罪。互結監生。照知情詐假官律治罪。出結之官。照例議 處。若身故未經繳照者。限四箇月。准家屬自首。如逾限不首。查出嚴行治罪。該地方官於 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人。徇隱故縱。不嚴行追繳。事發之日。照例議處。其先經考職。未經 揀選。復行頂名重考。希圖引見者。許出結互結人員首告。將本犯照律治罪。如知情不舉。將出結互結人員。一併嚴加治罪。 [謹案此條係雍正八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15

考職貢監生。如有包攬代作等弊。察出提究。若監試御史隱匿瞻徇。照例議處。其假冒頂替者。本犯照詐假官 律治罪。互結監生。照知情詐假官律治罪。出結之官。照例議處。若身故未經繳照者。限四箇月。准家屬自首。如逾限不首。查出審有轉賣頂替別情。照詐假官律治罪。計贓重者以枉 法論。若審係偶爾遺忘。並無別故。當官銷毀。免其治罪。該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人。徇隱故縱。不嚴行追繳。致滋事故者。事發之日。照例議處。 [謹案此條嘉慶六年改定。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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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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