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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aoli 條例

條例/tiaoli 1

部院各衙門案卷。專責滿漢司員。躬親檢點。記明號件。小心收存。若遇遷轉。將一切經管卷案。逐件交代。出具並無遺失甘結存案。儻不肖官吏。通同作弊。盜取改易者。俱照棄毀文書律問罪。有所規避。從重論。 [謹案此條雍正 三年定。乾隆五年刪。]

條例/tiaoli 2

緣事降調及病故之員。凡有從前未繳硃批奏摺。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旗都統代繳。儻有隱匿收存者。一經發覺。從重治罪。賞給西洋鎖匙摺匣。亦令繳進。至於賞給西洋鎖匙摺匣。亦令繳進。至於御書詩字。除因公詿誤及休致降調人員外。若干犯法紀。例應追奪誥命之員。將御書一併追繳。 [謹案此條雍正十一年定。乾隆五年因賞給西洋摺匣。係一時特恩。不必纂入條例。至追繳御書。應移入名例以理去官條下。將例文後半刪去。]

條例/tiaoli 3

緣事降調及病故之員。凡有從前未繳硃批奏摺。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旗都統代繳。儻有隱匿收存者。一經發覺。降調之本身。交部議處。故員之家屬。照違制律杖一百。係官亦交部議處。仍令呈繳。 [謹案嘉慶六年。查本身與家屬。未便一體議處。 因改定此條。]

條例/tiaoli 4

刑部安徽、江西、福建、廣東、山西、河南、貴州、雲南等八司。每司分管一旗。凡八旗送部事件。及左右司所辦奏過各案。俟各司辦理完結之後。即將清漢稿鈔錄覈對清楚。鈐蓋印信。移付該管旗分之司。 具稿呈堂。加謹收存。其八旗一應條奏定例。並刑部通行八旗各案。以及八旗咨報咨查案件。 俱令專管之司。照旗分辦稿存案。如該司官吏。將收存檔案冊籍。不加謹封固。致有遺失者。 即將該司官題叅。書吏嚴加治罪。 [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。係各司職掌。與律例無涉。至遺失檔案。律有治罪明文。乾隆五年刪。]

條例/tiaoli 5

大小衙門。將奉行條例。彙齊造冊。於新舊交盤之時。一體交盤。如有遺漏。 將典吏照遺失官文書律治罪。該管官交部議處。 [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6

凡將誥命舊軸售賣及轉賣者。照違制律治罪。 [謹案此條乾隆十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7

凡直省州縣交代時。將任內自行審理戶㛰田土錢債等項案件。黏連卷宗。鈐蓋印信。造入交盤冊內。仍彙錄印簿。摘取事由。照依年月。編號登記。註明經承姓名。隨同卷宗交代。並將歷任遞交之案。一併檢齊。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。交代接任之員。報明上司查覈。儻有不肖胥吏。不行查明交代。照不將文卷交代接管之人律杖八十。其有乘機隱匿添改作弊等情。照盜取卷案改易例治罪。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。將失察之該管官。照失於查察例、罰俸一年。 [謹案此條乾隆十一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8

凡各省州縣。無論正署。俱於離任時。將任 內自行審理戶㛰田土錢債等項。一切已結卷宗。及犯證呈狀供詞。均於接縫處鈐印。照依年月。編號登記。註明經承姓名。造冊交代。並將歷任遞交之案。一併檢齊。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。交代接任之員。報明上司查覈。其未結各案。分別內結外結。及上司批審。鄰省咨查。並自理各項。俱開註事由月日。造冊交代。接任官限一月按冊查覈。如並無隱匿遺漏。 即出具印結。照造款冊。由府覈明加結。詳齎巡道臬司存覈查催。臬司查明。仍將印結移送 藩司。入於交代案內彙詳。府州交代。一例辦理。儻有不肖書吏。不行查明交代者。杖八十。 其有乘機隱匿添改作弊等情。各按其所作之弊。悉照本條治罪。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。其州縣官失察。及造冊遲延。遺漏隱匿。並希圖省事。或卷不黏連。或黏連不用印。以致胥吏乘機舞弊者。該管上司查叅。照例分別議處。 [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二年定。咸豐二年。於照造款冊句下。增入由知府直隸州知州數字。改府州 交代句。為知府直隸州交代。亦照此辦理。]

條例/tiaoli 9

各省臬司交代。無論正署離任時。將一應 卷宗。及自理詞訟。毋論已結未結。俱造冊鈐印封固。移交後任。其接任臬司。將交代清楚情由。自行陳奏。一面具結詳明督撫報部。並將在班書吏。加緊防閑。不許藉端出署。如有遲延蒙混。即行嚴究。如因離任事故不及親辦者。責成首領官關防造冊封卷呈辦。其道府廳員一切卷宗。各照州縣鈐印造冊交代例。報明上司存案。 [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九年定。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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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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