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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Cangku wu 倉庫五 → Shouzhi liunan 收支留難 → tiaoli 條例 → Li 3 | |
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。限文到三日內。即行查收。掣給批回。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。照律計日治罪。至書役人等。指稱估驗掣批挂號等項費用名色。藉端包攬索詐者。許解官解役。即於該衙門首告。送交刑部問實。照衙門蠹役恐嚇索詐例。十兩以上、並妻安插奉天。贓重者、以枉法從重論。係官革職問罪。該管官失察者。交部議處。如解官豫先囑託。和同行賄。聽其包攬者。與受財人一體治罪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。原文問實二字下。係發邊衞充軍。乾隆五年。改為照衙門蠹役二十字。 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