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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Cangku wu 倉庫五 → Yinman ruguan jiachan 隱瞞入官家產 → tiaoli 條例 | |
凡罪犯入官財產。止應著落正犯追取。儻正犯將無干之人肆行誣賴者。從重治罪。仍著落伊身追取。承審察追各官。如徇庇正犯。拕累無干之人。亦交與該部嚴加議處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。] 旗員任所虧空不能完結。回旗時交與地方官查報。如有隱匿。將隱匿財物添補虧空外。照查出數目。著落地方官分賠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七年定。乾隆五年刪。] 凡欠帑人員。將地畝入官之後。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孫。概不准其認買。儻有混行承買。將官兵人等。分別議處治罪。准其承買之該管各官。交部照例議處。 [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。 ] 凡欠帑人員。或因獨力難賠。或因產盡無著。遂將分居別業之弟兄親屬。並不知情之親友旁人。巧借認幫名目。輾轉株連。勒令賠補者。將承審承追各官。均照違制律治罪。 凡虧空入官房地內。如有墳地及墳園內房屋。看墳人口。祭祀田產。俱給還本人。免其入官變價。 [謹案此二條係乾隆元年定。] 除隱匿挪移案內之家產。仍照隱匿本律治罪外。如隱匿侵盜案內之家產。不論原案未完之數。計所隱匿家產價值之多寡。照坐贓律分別定擬。十兩以下笞二十。每十兩加一等。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。每一百兩加一等。五百兩至一千兩滿徒。一千兩以上。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。係旗人折枷號鞭責。俱罪坐隱瞞之人。所隱財產。俱行入官。保題各官。照例治罪追賠。 [謹案此條乾隆三年定。] 凡應追官員贓賠各項銀兩。若原籍任所。查明財產盡絕。實在無可著追者。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結咨部。各歸任所加結題請豁免。回旗人員。由本旗確查取結。咨行任所。一體辦理。如原籍任所。或有隱匿寄頓。一經發覺。除財產入官外。出結各員。照例議處分賠。隱寄家屬。照律治罪。 [謹案此條乾隆十九年定。] 凡應追官員贓賠各項銀兩。若原籍任所。查明財產盡絕。實在無可著追者。任所官出具切實印結。由原籍加結題請豁免。旗員亦照此由本旗具結。咨部辦理。如旗籍任所。或有隱匿寄頓。一經發覺。除財產入官外。出結各員。照例議處分賠。隱寄家屬。照律治罪。 [謹案此條嘉慶六年改定。] 凡一切承追案件。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。一面行查該員歷過任所。有無隱寄。毋庸俟本籍無追。始行咨查。其任所地方官。自文到日起。勒限三箇月。據實查明。申詳督撫。咨明原籍辦理。並令該督撫嚴加督催。如有逾違。照欽部事件遲延例、議處。其欠帑官員離任者。或有託故逗遛。即押令回籍著追。 [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七年定。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