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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Shichan 市廛 → Sichong yahang butou 私充牙行埠頭 → tiaoli 條例 | |
凡客店。每月置店簿一本。在內赴兵馬司、在外赴有司署押訖。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。起程月日。各赴所司查照。如有客商病死。所遺財物。別無家人親屬者。官為見數。移招召其父兄子弟。或已故之人嫡妻。識認給還。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] 旗民遇有喪葬。聽憑本家之便。雇人擡送。不許仵作私分地界。霸擡占扛。分外多取雇值。如有恃強攙奪。不容本家雇人者。立拏、枷號兩月。杖一百。 [謹案此條係雍正三年定。多取雇值下有地方官嚴行查禁句。乾隆五年刪。] 在京各牙行領帖開張。照五年編審例、清查換帖。若有棍徒頂冒朋充。巧立名色。霸開總行。逼勒商人不許別投。拕欠客本。久占累商者。問罪、枷號一月。發附近充軍。地方官通同徇縱者。一併叅處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。棍徒原作光棍。咸豐二年因光棍例應斬決。恐致誤會。改為棍徒。] 私立水窩之人。照把持行市律治罪。該地甲役通同容隱不報者。笞五十。地方官不行嚴禁。交部議處。 五城地方。開設豬圈之家。藉養豬名色。勒掯豬客。需索銀錢者。計贓論罪。若用強霸占。不容他人生理。照把持行市律、杖八十。 [謹案以上二條。係雍正八年十二年。飭令五城地方官遵行申禁。俱屬把持行市之一端。乾隆五年刪。] 京城一切無帖鋪戶。如有私分地界。不令旁人附近開張。及將地界議價若干。方許承頂。至發賣酒斤等項貨物車戶。設立名牌。獨自包攬。不令他人攬運、違禁把持者。枷號兩月。杖一百。 [謹案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。] 各處關口地方。有土棍人等。開立寫船保載等行。合夥朋充。盤踞上下。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剝。輒敢恃強代攬。勒索使用。以致擾累客商者。該管地方官查拏。照牙行及無藉之徒用強邀截客貨例。枷號一月。杖八十。 [謹案此條雍正十三年定。地方官查拏下。原文作按律治罪四字。乾隆二十一年刪。增照牙行至杖八十二十二字。] 各衙門胥役。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。照更名重役例、杖一百。革退。如有誆騙客貨。累商久候。照棍徒頂冒朋充霸開總行例。枷號一月。發附近充軍。若該地方官失於覺察。及有意徇縱。交部分別議處。受財故縱。以枉法從重論。 [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。棍徒二字。原文作光棍。咸豐二年改。 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