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DSLXB
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Shichan 市廛 → Shisi ping wujia 市司評物價 → tiaoli 條例 → Li 2 | |
五城平糶米石時。如有販賣收買官米十石以下者。將販賣之人。在於該廠地方枷號一月。杖一百。收買鋪戶。照不應重律、杖八十。米石仍交該廠另行糶賣。至十石以上者。販賣之人。枷號兩月。杖一百。鋪戶杖九十。如所得餘利。計贓重於本罪者。計贓治罪。各鋪戶所存米麥雜糧等項。每種不得過一百六十石。逾數囤積居奇者。照違制律治罪。若非囤積居奇。係流通糶賣者。無論米石多寡。俱聽其自便。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。其收買各倉土米黑豆。不在此例。 [謹案嘉慶五年奏准。鋪戶所存米麥雜糧等項。每種不得過八十石。其收買各倉土米黑豆。不在此例。六年奉旨。將八十石改為一百六十石。又議准收買十石以上者。枷號兩月。所得餘利。贓重者從重論。十一年因將前一例修改。 定為此例。 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