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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Shichan 市廛 →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 →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| |
1644定。凡占踞市行、與民爭利、虧損稅額者。定置重典。 1660議准。凡豪強滿洲。霸占市井貿易。及滿洲家人強買市物者。該城御史查叅重處。 1667議准。凡在外王公將軍文武官員家人。有霸占要地關津。用強貿易。欺壓詐害商民者。事發。在原犯之處枷號三月。係民、責四十板。係旗下、鞭一百。其主係王、罰銀一萬兩。係公、罰銀五千兩。管理家務官、俱革職。係將軍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、及督撫提鎮文武官員、俱革職。其該汛文武各官不行查獲者。各降一級調用。如兵民商人。指稱王公文武官員之名。強行欺壓者。為首之人。照光棍例治罪。貨物入官。此等事發。委官稽查。徇庇不據實回報者。俱革職。 1679議准。凡內務府佐領、以及內外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。有領本霸占要地關津。不令商民貿易、倚勢欺陵者。事發。在原犯處所立斬。若係內務府佐領下人。將該管官革職。係宗室王以下公以上家人。親王罰銀一萬兩。郡王罰銀五千兩。貝勒罰銀二千五百兩。貝子罰銀一千三百兩。公罰銀七百兩。仍交與宗人府從重議處。其管理家務官、俱革職。若係在外王等家人。親王罰銀一萬兩。降為郡王貝勒貝子。請旨定奪。郡王貝勒貝子罰銀五千兩。降為公。管理家務官、俱革職。若係大臣官員家人。伊主俱革職。其霸占欺民之人。汛地文武各官不查拏者。俱革職。至於王以下大臣各官。將資本借貸民人。指稱貿易。霸占要地關津。倚勢貽累地方者。亦照此例治罪。 1738奏准。姦猾鋪戶。動輒糾集黨類。斂分齊行。名曰公議行規。定價值若干。平色若干。少有貶價售賣者。眾鋪家探知。同聲附和。罰備酒席。需索多金。通行直省有司。多方曉諭。嚴加禁止。如奉文後尚有齊行長價等弊。地方官確行查究。分別首從。照把持行市律、加等治罪。如地方官役。有藉端擾累行戶者。該督撫亦即嚴行查叅。 | → bookname |